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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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
课程试卷(含答案)
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
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
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
1.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
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
正确的?()[2014年法考真题]
A.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B.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
请皇帝裁决
C.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D.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
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答案:A
解析: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项,可矜是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
般减为徒、流刑罚。
项,情实是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而不是执行
绞监候或斩监候。
项,缓决是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
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
项,留养承嗣是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
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留养承嗣针对的是犯罪人
而不是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
2. 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
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
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法考真题]
A.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D.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答案:B
解析:项,“见知不举”罪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
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见知不举”是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揭发、举报,该罪的适用
于官吏“明知有人犯罪而故意不予以纠举”,而不是“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即其主观状态的要求为故意而非过失。
项,“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
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项,“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项,“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
3.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
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
为()。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
A.防卫过当
B.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
D.假想防卫
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
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关在办公室并持续辱骂,并没有严重
危及甲的人身安全。
而甲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
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
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
人将甲非法拘禁并持续辱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甲的
行为不属于假想防卫。
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
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本题中,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采取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偶然防卫。
项,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属于暴力犯罪,所以不成立特别防卫。
4.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关于自然资源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2021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家禁止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B.土地、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
C.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可以属于集体所有
D.森林专属集体所有
答案:C
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5.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上平等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2021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A.平等权意味着平等保护,不得设置任何差别对待
B.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C.平等权不仅反对显性歧视,而且反对隐性歧视
D.男女平等、民族平等都是平等权的具体体现
答案:A
解析:项,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既反对显性歧视,也反对隐性歧视,项说法正确。
项,平等权意味着平等保护,但可以设置合理差别,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并且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项错误。
项,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项,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多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
1. 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
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
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法考真题]
A.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B.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
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
D.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
答案:A|D
解析:项,《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项,《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项,《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
规定列支。
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
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
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由于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是安装方法有特定的要求,所以不需要召回,也不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费用。
2. 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理解中,正确的有()。
[2021年法硕(法学、非法学)真题]
A.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
B.重婚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婚姻自由权利
C.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D.一般客体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答案:A|C|D
解析: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项,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
项,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项,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 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1年法考真题]
A.某造纸厂向市水利局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该厂不服而起诉
B.化肥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C.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撤回向一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D.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
的通知,李某认为通知内容违法而起诉
答案:A|B|C
解析: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
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项,《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10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题中,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申请餐饮
服务许可证的李某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并不具有终止效果,因此
李某以此为由的起诉不属于受案范围。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中,因化肥厂附近居民对该厂排污有利
害关系,故在申请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排污许可证监督检查记录遭
到拒绝后起诉,应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
4. 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法考真题]
A.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
B.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
C.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
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
答案:A|B
解析:两项,《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两项,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地面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3、案例分析题(15分,每题5分)
1. 李某为其妻投保100万的保险金,后来由于生活矛盾加剧。
李某渐生杀妻取保险金之心。
李某在其妻的水杯中投入大量安眠药致其妻死亡。
在李某准备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公安局拘捕。
问:李某行为的定性。
[中南财大2012年研]
答案: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1)李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五种行为:
a.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c.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d.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③本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收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
的目的。
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
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本罪的着手。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保
险诈骗罪。
(2)李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分析如下: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
体要求是:a.剥夺他人的生命必须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即具有违法性;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自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
的生命。
李某的行为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
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
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析:空
2. 王某系某大学教授,娶妻张某,二人育有子女三个,长子王甲,
次子王乙,小女王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乙娶妻陈某,王丙在读高中。
1999年5月20日,王某与王甲外出时
遇车祸,王甲当场身亡,王某重伤住院。
在病床前,王某以为自己不
久于世,当着两名单位同事的面口头吩咐其子女:自己过世后,将与
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给小女王丙,存款12万元给张某
6万元,余4万元王甲和王乙各得2万。
经治疗,王某康复出院,回到家里,写了亲笔感谢信一封感谢医生的精心治疗,书完兴起,喝酒两杯,突发脑溢血,于2000年11月20日不治而亡。
办完丧事后,王乙
要外出打工。
于是于2000年11月30日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
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与李某得知后表示反对,王
乙解释说,所得房款将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首期购房6万元,
当即分给妹妹王丙3万元作为学习费用,王丙收后交给其母代管。
曹
某答应余款6个月后付清。
之后不久,曹某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
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
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4月25日,曹某外出时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就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
赔偿请求,但因无力照管生意,也就无力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了。
2001年5月,王乙索款未果。
问题:
(1)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20日所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本案适用何种方式继承、如何继承,为什么?
(3)本案中所签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
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案:(1)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
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本案中,王某在病情恢复后,并未再立遗嘱,所以其先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本案适用法定和代位继承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王某先前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无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王甲先于王某死亡适用代位继承。
首先应当将王某所有遗产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张某,其余的再根据《民法典》平均分配给各继承人。
(3)售房协议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王乙先前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房子出售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事后取得了张某和李某的同意,售房协议有效。
(4)王乙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曹某的车祸损害赔偿属于本人自身专属的,所以王乙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空
3. 赵某,男,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男,该公司保安部长。
赵某因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价格走低、销路不好而产生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念头,于是在经过策划后,到保险公司为公司仓库里的价值八百万元化工产品办理了财产险。
然后他指使钱某于某日深夜潜入仓库放火。
结果导致除烧毁整个仓库及其中所有财物外,大火还烧毁仓库周边民房数间并造成三位附近居民在火灾中丧生。
事故发生后,赵某单位获得保险公司先期给付的生产自救费用40万元,后保险公司在正式办理理赔手续时调查得知,事故系人为纵火所致,于是赵某、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对赵某、钱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案:(1)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
具体分析如下:
①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因本公司产品销路不好而企图让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且其通过放火的方
式故意烧毁仓库,导致价值八百万元的产品损失,数额较大,根据
《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②赵某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
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赵某为了进行保险诈骗,指使钱某潜入仓库
放火,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已构成放火罪。
③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规定。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
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
名的情形。
牵连犯有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二是数个行为
之间有牵连关系;三是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根据《刑法》第
198条第2款的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
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对赵某应当
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放火罪。
具体分析如下:
钱某受赵某的指使故意实施放火,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构成放火罪。
在本案中,钱某的放火行为导致仓库周边数间民房被烧毁,且三名居民丧生的严重后果,故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赵某在放火罪中属于主犯、教唆犯,而钱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空
4、概念题(60分,每题5分)
1. 亲亲得相首匿[中南财大2005、2002年研]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一定亲属范围内互相隐罪,法律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
该制度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思想。
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自此之后,亲属相容隐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沿袭存在两千余年。
解析:空
2. 国民待遇原则[江西财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4年研]
答案: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在其境内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
应给予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同等待遇。
实行国民待遇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
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
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
有关法律、法令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解析:空
3. 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既不
是刑事诉讼本身,也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不解决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
损失的赔偿问题。
刑事被害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
组织。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都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解析:空
4. 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
答案: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
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
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