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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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正文:
---------------------------------------------------------------------------------------------------------------------------------------------------- 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交通行政许可有效的实施,保证交通行政许可高效、公正的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构、交通行政许可受委托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适用本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
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抽样调查、定期检查和举报处理等方式进行。
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时应作好原始记录,并按期整理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载明时间、地点、负责人、检查对象、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交通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公众查阅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应以书面核查材料为主要方式。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定期
或不定期对书面材料核查。
书面核查时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
被许可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文报送等方式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进行抽样检查时,被许可人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数据、资料、样品。
必要时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对其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和检验,费用由组织监督检查的交通行政机关支付。
第七条交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交通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个人、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处理结果应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九条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收费公路经营权、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设定权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被许可人应当连续、按期执行收费标准,履行许可义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履行许可义务的,应督促其限期履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取得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自检、自律责任制度,履行许可义务。
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被许可人停止经营,并立即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的取得或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撤销或注销原行政许可决定。
交通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同时收回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证件或向社会公告其行政许可证件失效。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因交通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过失、过错,导致被许可人不能有效履行许可义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陕西省交通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检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交通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