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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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标 签】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税法﹝2008﹞232号
【发文日期】2008-04-02
【实施时间】2008-03-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