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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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工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器
设备、化工产品、建筑材料、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工矿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三包责任,即修理、更换、退货
(以下简称“三包”)。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三包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在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二)产品存在性能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二章生产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工矿产品承担以下三包责任:
(一)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二)产品应当具有合理的寿命,正常使用下不发生故障;
(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生产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
信息,方便消费者识别和维权。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
质量。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对消费者进行产品使用、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使用能力。
第三章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工矿产品承担以下三包责任:
(一)销售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二)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对消费者进行产品使用、保养、维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明示三包期限、三包范围、三包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履行三包责任。
第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查看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维修
保养手册等文件。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文件
进行操作、保养、维护。
第十七条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管产品,不得擅自拆卸、改装产品。
第五章三包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三包范围内的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免费修理、更换或
者退货。
第二十一条三包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应当向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要求修理、更换、退货的书面材料
之日起,7日内答复消费者。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后,及时
处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违反三包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未履行三包责任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规定明示三包期限、三包范围、三包费用等内
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旨在明确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规定,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希望广大生产者、销售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矿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矿产品,是指用于生产、建设、科研、交通、能源、通讯等
领域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工矿产品及其售后服务。
第四条工矿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当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建立和完善工矿产品三包服务体系,提
高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对工矿产品的信任度。
第六条工矿产品三包法律责任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二)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三包责任,强化企业自律;
(三)强化政府监管,督促企业履行三包责任;
(四)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
第二章工矿产品三包责任范围
第七条工矿产品三包责任范围包括:
(一)产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四)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工矿产品三包责任范围不包括: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三)因产品本身的特性、结构、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缺陷;
(四)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老化等原因造成的自然损耗。
第三章工矿产品三包期限
第九条工矿产品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生产者、销售者
根据产品特点、技术指标、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工矿产品三包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一)一般产品: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为包修期,1年内为包换期,1年以上为
包退期;
(二)耐用产品: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为包修期,2年内为包换期,3年内为包退期;
(三)特殊产品:根据产品特点,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延长包修、包换、包退期限。
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中明确三包
期限。
第四章工矿产品三包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当依法承担以下三包责任:
(一)包修: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实行包修,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
(二)包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包换,为消费者提供同型号或者同品质的产品;
(三)包退: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包退,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应当依法承担以下售后服务责任:
(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手册等资料;
(二)设立售后服务网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养、咨询等服务;
(三)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产品正常运行;
(四)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工矿产品三包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之间发生三包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
途径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采取拖延、拒绝、限制等不正当手段处理三包争议。
第十六条消费者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三包争议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三包责任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因违反本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消费者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三包争议时,发现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工矿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希望各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工矿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
换者、退货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工矿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
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冶金产品等。
第三条工矿产品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对消费者购买、使用工矿产品后出现的问题,依法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工矿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三包责任主体
第五条工矿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应当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六条销售者是指从事工矿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生产者是指生产工矿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修理者是指具备修理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更换者是指具备更换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退货者是指具备退货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三包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工矿产品三包责任范围包括:
(一)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
(三)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的;
(六)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未履行三包义务的。
第十二条产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包责任:
(一)产品本身具有合理损耗的;
(二)产品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擅自改装、维修、拆卸等原因导致损坏的;
(三)产品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的;
(四)产品因正常磨损、老化等原因导致损坏的。
第四章三包期限
第十三条工矿产品三包期限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下列期限:
(一)一般产品为一年;
(二)易损易耗产品为六个月;
(三)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为三个月;
(四)特殊产品由销售者、生产者根据产品特点约定。
第五章三包责任履行
第十四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应当依法履行三包责任,具
体包括:
(一)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对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三)对不符合三包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对符合三包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理、更换、退货;
(五)对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发生的争议,应当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履行三包责任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提供必要的配件、工具和材料;
(二)保证维修质量,确保产品能够恢复正常使用;
(三)按照规定收取维修费用,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第六章三包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消费者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之间因三包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消费者投诉的三包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未履行三包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因违反本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注: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