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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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利用价值,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的
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的定义
档案指各级水利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机构在进行水
利科学技术活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所形成和收集的各类纸质、电子和其他物理载体的文件记录。
第四条档案的保管
1.实物档案应存放于专门保管的档案室或区域,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编号、装订。
2.电子档案应存放在专门服务器中,并进行分类、编号、备份。
3.保管期限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整理、鉴定、审定和调剂。
第五条档案的利用
1.档案保管部门应当为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发商业复印件
和电子复制品。
2.尚未公开的档案,如有需要,应当报请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供
使用。
第二章档案保管管理
第六条档案的归档、传递和流转
1.所有与水利科学技术活动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的文件记录,均应当及时
归档。
2.档案室内应按照安全、保密、保护、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3.档案调阅申请应符合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档案的整理
1.定期清查,认真做好档案目录的编制工作。
2.实物档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核实内容并逐一登记。
3.电子档案应定期进行文件备份,并考虑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八条档案的鉴定
1.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审定。
2.鉴定和审定内容应当标明文件的整理日期、特殊要求、审查结果等信息,并
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
第九条档案保密
1.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具备保密意识,加强对档案保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涉密档案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档案利用管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申请
1.所有需要使用档案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档案的目的。
2.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档案的复制和移交
1.复制和移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规定操作。
2.复制和移交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和归还
1.所有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经过档案保管部门审核。
2.借阅期限根据需要确定,逾期未归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
第十三条监督与检查
1.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保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质量评估
1.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质量评估机制,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