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_稽察_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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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稽察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
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稽察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确保稽察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建设工程稽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质量、安全、
进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稽察工作的领导,
确保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稽察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工程稽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稽察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稽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稽察人员,稽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稽察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被稽察单位有利益冲突。
三、稽察程序
第八条建设工程稽察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稽察计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稽察计划,明确稽察对象、时间、内容和人员。
(二)发出稽察通知:在稽察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稽察通知,告知稽察时间、内容和人员等信息。
(三)开展稽察工作:按照稽察计划进行现场查看、资料查阅、访谈等稽察活动,全面了解工程情况。
(四)形成稽察报告:根据稽察情况,形成稽察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稽察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整改建议等内容。
(五)提交稽察结果:将稽察报告提交给被稽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稽察机构在进行稽察工作时,有权查阅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和说明。
第十条建设工程稽察机构应当将稽察结果报告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稽察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稽察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稽察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稽察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稽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稽察纪律,不得泄露稽察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被稽察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稽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稽察工作的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稽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稽察工作档案,妥善保存稽察资料和报告,以备查阅。
五、整改与问责
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给建设工程稽察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稽察机构应当对被稽察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七条对于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出现相同问题的被稽察单位,建设工程稽察机构可以提出问责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问责。
六、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稽察工作的进行;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
(三)整改措施不力或者再次出现相同问题的。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稽察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