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中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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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 间上的限制 , 而且有证据上的要求 。出口商 、 口商和欧盟 件 :第一 .反倾销措施裁决所依据的调查期 内没有 向欧盟出口 进 该调查期过后开始 向欧盟出 口或受到不可撤销的向欧盟 出 生产商不能随时提 出复审请求 , 而必 须等到反倾销措施 已经实施 第二 ,
至少一年的合理时期后,才可提出复审请求 另外,出1 3 商 进 口合同的约束 ; 第三 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的任何生产商或出[ 口商和欧盟生产商磬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复审请求。 商没有关联。欧委会收到出口商的复审请求后, 会对出口商是
对于新 出1商 .即在反倾销措施裁 决所依据的调查期之后 才 3
措施有效期内随时提出复审请求. 但要求成员国发动复审时应当 向欧盟 出口的 出口商 适用涉案出1商 中的最高税率 除非该 出 : 3 有充分 的证据证 明期 中复审的必要 性。对于应 出口商 ,进 口商和 口商发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 . 求欧委会为其确定一个单独税率。 请 欧盟生产商申请而发动期 中复审的情形 ,条件则更为严格 ,不仅 () 1新出口商复审的启动 。 提出复审的出1商必须满足三个 条 : 3
20 号条例 . 条例 明确规定 . 04 该 期中复审一般要在发动复审之后 的资格只做 出一个初步认定 . 在发起 复审后 .欧委会还要通过 的1 2个月内结束 .但无论如何应 当在发动复审之后的 1 个月内 卷调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 . 出1商是否符合前面提到的三个朽 5 对 : 3 结束。 复审机关必须在 1个 月内对反倾销措施做 出终止 、 5 维持或 准进行复核 . 此时的复核要 比初步认定时的审查详细和严格。女 【 果经复核 .该出 1商不符合条件 .则对其适用涉案出1商中的嚣 : 3 : 3 修订的决定 .否则反倾销措施保持不变 。如果做出维持 或修订决
() 2 期中复 审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 , 欧委会将复审的范围限定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进行初步 审查 如果满足就决定启动新出口信 在复 审请求所主张的事项 中.复审的对象也只限于复 审请求 中出 复审程序 。一旦 欧委会决定 发起 新出口商复审程序 不论结果女 【
现的产品 或当事方。简而言之.复审的内容就是反倾销措施实施 何 , 对新出 口商的现行反倾销措 施会立即停止执行。与期中复 律 段 时间后 ,客观情 势变化对反倾销 措施合理性和 适当性的影 不同, 新出口商无须等到反倾销措施实施至少一年后再提出复审请
定时间限制. 欧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复审动议, 经与咨询委 出维持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则这些措施自期满复审决定作出
年内有效。 员会协商后实行。 另外该款也未对欧委会发动复审所应掌握的证 之 日起 5 据提 出要求 ,欧委会 往往有很大的 自由裁量空 间。在欧盟成员国 发动期 中复审的情形下 .虽然也未规定期限 .成员国可在反倾销 3 新出 口商复审 .
主要考虑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如果废止该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 欧盟行政复审制度概述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可分为三大类: 期中复审 (ti 否可能继续或重新产生 ;第二 .如果证 明倾销可能继续或重新产 iem nr 就进一步考察废止该反倾销措施后 . 是否会导致对欧盟产 ri , e e 期满复审 ( pyr i , v w) e i v w) 新出1商复审 ( w eprr 生 , xr ee : 3 n xoe e t
一
.
r/ w)  ̄J 。 e
继续或重新产 生损害 ;第三 .如果对上述二者的审查都得 出肯定
性结论 则进一步考虑维持或废 止该反倾销措施 是否符合欧盟和 1期 中复审 . () 1期中复审的启动。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 34 9 益。 E 8/ 6 C 号法规 )第 1 条第 3款的规定 ,期 中复审有三种发动方式:欧委 1 () 3期满复审的期限。04 月1 日欧盟公布 的第41 20 20 年3 3 6/ 0z 会依职权发动、应欧盟成 员国 的请求发动,应进 出品商或欧盟 生 号条例 中明确规定 期满复审一般耍在发动 复审之后的 1个月 2 产商的请求发动 。欧委会依职权发动的情形下 . 基本条例没有规 结束 但 无论如何应当在发动复审之后的 1 个 月内结束。如果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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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之 比较矾奔 l 】
一尤 裹 山东大学法学院
[ 要]本文首先简 摘 要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制度,继而与我国的行政复市制度做 了 比较,指出了 我国相关立法亟 待完善的地方,并提 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
响 .以及是否有必要对现行反倾销措施做 出相应调整 I } 中复审的期限。20 年 3 1 3期 04 月 3日.欧盟布了第 4 1 6/
求 .出1商在反倾销措施公布之 日的第二天就可提出复审的请求。 : 3 ( } 出1商复审 的内容。 2新 : 3 欧委会在发起复审程序时对 出1商 : 3
[ 关键词]行政 复审 期 中复审 日落复审 新 出口商 复审
年 行政复 审 ( mn tter i . a isav v w} 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 倾销和损害继续存在或重新产生 且不得晚于 反倾销措施 5 d ir i e e 满前的 3个月提 出复审要求 否则 欧委会不予启动复 审程序。宴 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 序性活动。 运用行政复审机制, 主管机关可以在反倾销措施实施 践 中 欧委会很少主动依职权 发动期满复审。 () 2期满复审的内容 。 期满复 审的目的是对一项即将到期的反 了一段时间后 根据反倾 销实施后出现的新情 况做 出新 的决定 : 倾销措施进行 审查 . 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其效力。 欧委会在审查时 修改、维持或终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
至少一年的合理时期后,才可提出复审请求 另外,出1 3 商 进 口合同的约束 ; 第三 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的任何生产商或出[ 口商和欧盟生产商磬须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复审请求。 商没有关联。欧委会收到出口商的复审请求后, 会对出口商是
对于新 出1商 .即在反倾销措施裁 决所依据的调查期之后 才 3
措施有效期内随时提出复审请求. 但要求成员国发动复审时应当 向欧盟 出口的 出口商 适用涉案出1商 中的最高税率 除非该 出 : 3 有充分 的证据证 明期 中复审的必要 性。对于应 出口商 ,进 口商和 口商发动新出口商复审程序 . 求欧委会为其确定一个单独税率。 请 欧盟生产商申请而发动期 中复审的情形 ,条件则更为严格 ,不仅 () 1新出口商复审的启动 。 提出复审的出1商必须满足三个 条 : 3
20 号条例 . 条例 明确规定 . 04 该 期中复审一般要在发动复审之后 的资格只做 出一个初步认定 . 在发起 复审后 .欧委会还要通过 的1 2个月内结束 .但无论如何应 当在发动复审之后的 1 个月内 卷调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 . 出1商是否符合前面提到的三个朽 5 对 : 3 结束。 复审机关必须在 1个 月内对反倾销措施做 出终止 、 5 维持或 准进行复核 . 此时的复核要 比初步认定时的审查详细和严格。女 【 果经复核 .该出 1商不符合条件 .则对其适用涉案出1商中的嚣 : 3 : 3 修订的决定 .否则反倾销措施保持不变 。如果做出维持 或修订决
() 2 期中复 审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 , 欧委会将复审的范围限定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进行初步 审查 如果满足就决定启动新出口信 在复 审请求所主张的事项 中.复审的对象也只限于复 审请求 中出 复审程序 。一旦 欧委会决定 发起 新出口商复审程序 不论结果女 【
现的产品 或当事方。简而言之.复审的内容就是反倾销措施实施 何 , 对新出 口商的现行反倾销措 施会立即停止执行。与期中复 律 段 时间后 ,客观情 势变化对反倾销 措施合理性和 适当性的影 不同, 新出口商无须等到反倾销措施实施至少一年后再提出复审请
定时间限制. 欧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复审动议, 经与咨询委 出维持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则这些措施自期满复审决定作出
年内有效。 员会协商后实行。 另外该款也未对欧委会发动复审所应掌握的证 之 日起 5 据提 出要求 ,欧委会 往往有很大的 自由裁量空 间。在欧盟成员国 发动期 中复审的情形下 .虽然也未规定期限 .成员国可在反倾销 3 新出 口商复审 .
主要考虑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如果废止该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 欧盟行政复审制度概述 欧盟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可分为三大类: 期中复审 (ti 否可能继续或重新产生 ;第二 .如果证 明倾销可能继续或重新产 iem nr 就进一步考察废止该反倾销措施后 . 是否会导致对欧盟产 ri , e e 期满复审 ( pyr i , v w) e i v w) 新出1商复审 ( w eprr 生 , xr ee : 3 n xoe 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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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结论 则进一步考虑维持或废 止该反倾销措施 是否符合欧盟和 1期 中复审 . () 1期中复审的启动。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 34 9 益。 E 8/ 6 C 号法规 )第 1 条第 3款的规定 ,期 中复审有三种发动方式:欧委 1 () 3期满复审的期限。04 月1 日欧盟公布 的第41 20 20 年3 3 6/ 0z 会依职权发动、应欧盟成 员国 的请求发动,应进 出品商或欧盟 生 号条例 中明确规定 期满复审一般耍在发动 复审之后的 1个月 2 产商的请求发动 。欧委会依职权发动的情形下 . 基本条例没有规 结束 但 无论如何应当在发动复审之后的 1 个 月内结束。如果倒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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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之 比较矾奔 l 】
一尤 裹 山东大学法学院
[ 要]本文首先简 摘 要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制度,继而与我国的行政复市制度做 了 比较,指出了 我国相关立法亟 待完善的地方,并提 出了笔者的几点建议。
一
响 .以及是否有必要对现行反倾销措施做 出相应调整 I } 中复审的期限。20 年 3 1 3期 04 月 3日.欧盟布了第 4 1 6/
求 .出1商在反倾销措施公布之 日的第二天就可提出复审的请求。 : 3 ( } 出1商复审 的内容。 2新 : 3 欧委会在发起复审程序时对 出1商 : 3
[ 关键词]行政 复审 期 中复审 日落复审 新 出口商 复审
年 行政复 审 ( mn tter i . a isav v w} 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 倾销和损害继续存在或重新产生 且不得晚于 反倾销措施 5 d ir i e e 满前的 3个月提 出复审要求 否则 欧委会不予启动复 审程序。宴 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 序性活动。 运用行政复审机制, 主管机关可以在反倾销措施实施 践 中 欧委会很少主动依职权 发动期满复审。 () 2期满复审的内容 。 期满复 审的目的是对一项即将到期的反 了一段时间后 根据反倾 销实施后出现的新情 况做 出新 的决定 : 倾销措施进行 审查 . 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其效力。 欧委会在审查时 修改、维持或终止原有的反倾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