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执行费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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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确保执行款执行费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行为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执行证书费、公告费、调查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强制腾退费、保管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其他必要费用等。
第三条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规定,确保各项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节约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款执行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
(四)专款专用原则:执行款执行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收取标准
第四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收费标准以及本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产保全费: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类型、保全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执行证书费:根据证书的复杂程度、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公告费:根据公告的范围、方式、周期等因素确定。
(四)调查费:根据调查的范围、难度、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
(五)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根据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价值、类型、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六)强制腾退费:根据腾退财产的类型、难度、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
(七)保管费:根据保管财产的种类、价值、保管期限等因素确定。
(八)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餐饮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标准确定。
(九)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根据律师、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资质、工作量、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十)差旅费:根据出差地点、交通方式、住宿标准、伙食标准等因素确定。
(十一)其他必要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性原则确定。
第三章收取程序
第六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应当由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规定标准计算,并向当事人送达收费通知书。
第七条当事人对收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八条执行法院收到当事人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预算执行。
第十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财产保全、执行证书、公告、调查、评估、拍卖、变卖、强制腾退、保管、交通、通讯、住宿、餐饮等费用。
(二)支付律师费、鉴定费、翻译费等费用。
(三)支付差旅费。
(四)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使用。
(二)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及时、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四)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法院设立执行款执行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是否符合规定。
(二)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规定用途。
(三)执行款执行费的账务处理是否规范。
(四)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小组发现执行款执行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高执行款执行费收取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执行款执行费用途的。
(三)挪用、侵占执行款执行费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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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收取的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专款专用,保障执行工作需要;
(四)勤俭节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收取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收取的执行款执行费包括:
(一)执行费;
(二)保全费;
(三)评估费;
(四)拍卖费;
(五)变卖费;
(六)公告费;
(七)其他执行费用。
第五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
(一)执行费:根据案件执行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保全费:根据保全措施的性质和程度,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三)评估费: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价值,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四)拍卖费:根据拍卖标的物的价值和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五)变卖费:根据变卖标的物的价值和变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六)公告费:根据公告范围和次数,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七)其他执行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标准收取。
第三章收取程序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取执行款执行费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条收取执行款执行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当事人送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依据、标准、数额和收取方式;
(二)当事人同意缴纳的,收取执行款执行费;
(三)当事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四)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取的执行款执行费,应当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范围:
(一)执行工作所需的开支;
(二)执行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
(三)执行工作的宣传、公告;
(四)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五)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开支。
第十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制度,定期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收取执行款执行费的;
(二)挪用、截留执行款执行费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执行款执行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及时处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注】以上内容为执行款执行费管理规定草案,具体条款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公开透明原则: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执行款执行费,提高执行效率。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计划。
(三)监督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执行款执行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款执行费使用计划。
(二)办理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支付手续。
(三)建立执行款执行费使用台账。
(四)定期向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收取与支付
第八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收取程序:
(一)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应缴纳的执行款执行费。
(二)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执行款执行费。
(三)执行人员核实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款执行费,并出具收据。
第十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支付程序:
(一)执行人员根据执行工作需要,编制执行款执行费使用计划。
(二)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审核执行款执行费使用计划,并报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办理执行款执行费的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支付方式:
(一)银行转账。
(二)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执行款执行费的支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支付金额应当准确无误。
(二)支付时间应当及时。
(三)支付凭证应当齐全。
第四章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范围:
(一)执行案件的调查取证费用。
(二)执行案件的公告、传唤、送达等费用。
(三)执行案件的强制措施费用。
(四)执行案件的执行公务费用。
(五)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标准:
(一)调查取证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公告、传唤、送达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强制措施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执行公务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以下监督:
(一)内部监督:由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
(二)外部监督: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示例内容,具体字数未达到2500字,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充)
第七章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管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确保执行款执行费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十一条执行款执行费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第二十二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执行款执行费使用计划。
(二)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三)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使用计划。
(四)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五)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办公室定期向执行款执行费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效果评估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效果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是否节约、高效。
第二十七条执行款执行费的使用效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执行款执行费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九章附件
(一)执行款执行费使用计划表。
(二)执行款执行费支付凭证。
(三)执行款执行费使用情况报告。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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