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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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麻政办发[2014]38号
【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
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4〕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怀政办电〔2014〕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3.同步开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待统一制定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后实施补助,补助计发时间按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5年以下人员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人员,无论工作年限1年或4年,都执行同一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但已经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或于2014年11月13日前已经去世以
及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及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的工勤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四、补助对象的身份和任教时间确认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必须分别为1986年12月31日和1999年12月31日以前经相关程序进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如: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工资表、课表、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花名册、与学生及教师毕业或活动的集体合影等。

任教时间为实际从事教育教学的时间,任满一个学期确认为半年,任满两个学期确认为一年,学期中途离任的,计算到离任当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

五、补助对象的上报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携身份证向曾任教地村委会(社区)提交有详细任教经历的书面申请,有多所学校工作经历的,向工作时间最长的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或最后工作的学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
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在《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并签名”栏内签名,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其中熟悉其工作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村委会(社区)调查确认。

村委会(社区)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身份、任教时间以及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组织有村老干部代表、党员群众代表、原任教地在职或退休教师代表和相关证明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之后由村书记主持召开村支两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申请表》以及相关原始材料、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确认,形成审查确认结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填写《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加盖村委会(社区)公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初审。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村委会(社区)提交的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申请表》相关信息、原始材料、证人证言以及村委会(社区)提交的会议记录、座谈会记录、调查报告和《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

4.一榜公示。

初审意见审核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须分别在本乡镇、所在村委会(社区)、任教学校将其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进行第1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第1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对每个对象进行建档分类,同时按任教年限分类填报《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将其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到县教育局汇总。

5.县级审核。

县教育局牵头,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人口计生局等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和相关信息材料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分别进行审核确认。

6.二榜公示。

经县级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县城、县教育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任教学校进行第2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第2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教育局建档存留。

7.市级核准。

县教育局将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的《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核准。

户口在省内发生迁移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其原工作地的县(市、区)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非本乡镇户口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单独造册按上述规定程序确认后报县教育局汇总上报审批,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地发放。

六、计发时间和发放办法
1.计发时间: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2.发放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按月发放。

七、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谌孙武任组长、孙一平任副组长,县教育、人社、财政、计生、监察、信访、维稳办等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办、公安部门联系或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麻阳苗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教育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本县区域内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协调领导小组,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认真
抓好落实。

2.明确责任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负责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初审认定,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对达到年限可享受对象和死亡人员消户工作进行及时上报。

县教育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资金的核算及筹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死亡及迁往外省人员的消户,核准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已参与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县公安局负责户籍信息及违法情况的认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认定等工作;县监察局负责整个工作全程监督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上报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处分情况的认定;县信访局、维稳办负责信访和维稳工作。

3.严格把关审核。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严禁变通政策,严禁相互推诿,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要认真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

各有关单位和乡镇、村委会(社区)要抓紧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对经举报的要重点加以核查。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并由县财政从初审乡镇下拔预算经费中追缴非法所得;对徇私舞弊,为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方便或出具伪证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直接关联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4.各学校要严禁新增代课教师,今后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长期代课教师,如有违背,一经发现,要追究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校长的责任;确需临时聘用短期
代课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学校按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

5.各乡镇和村委会(社区)是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
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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