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闵行区生态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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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闵行区生态农业
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03
•【字号】闵府发〔2016〕4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闵行区生态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关于推进闵行区生态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2月3日关于推进闵行区生态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按照闵行区农业“为生态环境服务、为农民增收服务、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的精神和要求,现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就本区推进生态农业发展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态环境
(一)粮食
1.扩大水稻种植面积。

在落实完成市农产品最低保有生产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水稻种植,对种植水稻的单位和农户在市财政补贴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80元/亩/年的补贴。

对使用粮食主推品种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实施定量免费统一供种。

对机械化育插秧、粮食种植补贴、粮食综合直补、种子、农药等,在市粮食综合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2.实行耕地休养结合。

对种植常规绿肥品种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由区财政补贴至300元/亩。

对种植红花草绿肥品种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区补贴至450元/亩。

对实施“深翻休耕”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机合作社分别给予200元/亩和65元/亩的补贴,区、镇各承担50%。

另外取消小麦种植补贴。

3.鼓励粮农主渠道售粮。

在本市粮食最低收购价基础上,对本区粮农交售的地产粳谷,给予120元/吨的补贴。

(二)蔬菜
1.适度调减蔬菜种植面积。

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绿叶菜种植任务。

对规模生产、规范经营、承担市下达绿叶菜种植任务并通过市、区上市量考核的蔬菜生产单位,享受区财政给予的120元/亩/年绿叶菜补贴和300元/亩/年的薄膜、农机耕作油料补贴。

2.加强蔬菜基地环境建设与转型提升。

淘汰落后、非标准的管棚设施,支持新建和改建新型管棚设施,对新型管棚设施区财政补贴75%。

3.对达不到规模和规范要求或以外来菜农种植经营为主且存在田间窝棚等行为的,不再享受政府种菜补贴,并引导其退出蔬菜种植。

(三)养殖业
1.实施畜牧业全面退养。

在三年内全区畜禽养殖场(户)全部关闭。

对退养的场(户),由区财政给予退养畜本补贴,其他补贴由镇财政承担。

2.鼓励水产养殖基地向休闲垂钓发展。

3.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对实施强制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给予免疫注射人工补贴,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对区内农村地区登记办证的养犬户,免收60元/条的犬类狂犬病免疫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承接城镇犬强制免疫服务的第三方社会组织给予20元/条的费用补贴。

(四)林业
对用于一般公益林建设的流转土地以及纳入本区森林覆盖率的划示苗圃,给予农民1800元/亩/年的土地流转补贴,区、镇各承担50%。

(五)生产监管
1.加大农药减量化力度。

(1)对种植水稻、蔬菜使用市、区推荐名录内农药、生物农药的,由区财政按农药价格的50%给予补贴,补贴农药由区按零售价统一配送,对配送成本进行定额补贴。

(2)加强绿色防控技术的应用,对使用捕虫板、防虫网、性诱剂、杀虫灯等绿色防控器材和耗材的,由区财政给予90%补贴。

2.加大化肥减量化力度。

全面使用商品有机肥代替化肥。

每年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和品种,核定商品有机肥使用总量。

其中,在市下达计划数内的,由市、区两级补贴至350元/吨;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补贴350元/吨。

使用BB肥的,区财政补贴500元/吨。

使用缓释肥的,区财政补贴50%。

3.加大标准化生产力度。

(1)对严格按照“三品”认证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且销售农产品有认证、有商标、有规范包装(标识)的农业企业(合作社),
经考核后,在一个有效认证期内按实际生产面积给予一次性200元/亩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奖励补贴。

(2)对区级农业标准园,经创建验收后按规模大小给予每家20~4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4.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涉及农产品整理、粗加工、农资仓库、产品检测室等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电子监控,由区财政给予5000元/家的定额补贴。

对开展品牌化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3000元/年的二维码平台运行费补贴。

二、完善经营主体,提升规模化水平
(一)探索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取消种田农民直补政策,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推进规模生产经营(粮食种植100亩以上、蔬菜种植30亩以上)。

规范发展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未获得过开办补贴的区级示范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10万元。

对获得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200元/亩/年的补贴,区、镇各承担50%。

(二)提升农业装备能力
1.在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基础上,提高蔬菜生产机械化水平。

对更新添置并列入中央和市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常规农业机械,在中央和市补贴基础上,区财政补贴到70%;对列入市、区重点示范推广的农业机械和性能先进适用并具有推广价值的蔬菜机械给予90%补贴;对引进的试验性新型农机具给予全额补贴;对主推蔬菜品种的种子和工厂化育苗等生产资料给予50%补贴。

2.对有助于提高本区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种源和创意农业、地方特色农产品研发、加工、流通等环节添置设施设备的,由区财政给予50%补贴。

对有利于拓展农业功能、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项目,按区30%、镇10%比例给予补贴。

(三)强化农机作业服务
对本区符合规范生产要求的粮食(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费,由区、镇按照各50%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其中:两耕一耙作业补贴120元/亩,机械化育插秧补贴160元/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45元/亩,水稻机械化收割补贴110元/亩,水稻植保统防补贴60元/亩,秸秆机械化打捆作业(含装卸、运输)补贴115元/亩。

蔬菜合作社进行蔬菜生产耕整地作业,给予150元/亩农机作业补贴;对使用重点推广的先进蔬菜农机具进行农机作业的蔬菜合作社给予50元/亩的作业补贴。

蔬菜农机作业费由区、镇各承担50%。

(四)完善金融和保险服务
1.协调各类商业银行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等金融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同期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贷款贴息。

2.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增强农业生产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在中央、市补贴基础上,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贴。

加大对服务于本区农业生产的各类农业机械及驾驶员操作人员的保险补贴力度,具体政策在市出台相关保险政策后另行制定。

三、全面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农民转型发展
(一)全面推进土地规范流转和集中管理
鼓励承包农户将土地整建制流转到村集体并由村按公开方式统一发包给规模经营主体。

完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对将承包地规范流转至村集体的农户给予不低于1800元/亩/年的流转费。

其中,政府补贴1000元/亩/年(区、镇各承担50%),经营主体出资不低于800元/亩/年。

对未达到规模生产、规范经营标准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经营主体承担。

(二)加强农业土地整理工作
开展以“农林水”一体化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格子成方、路沟
渠林配套的高标准设施农田。

推进零散耕地整治利用,对村内零散土地进行统一改造和管理,宜粮则粮、宜林则林。

对符合申报要求并列入市级小农水建设项目的,享受政府补贴。

其中,水利设施由市财政补贴60%、区财政补贴30%、镇财政补贴10%;农业设施由区财政补贴80%、镇财政补贴20%。

未列入市级小农水建设范围的水利设施、农业设施由区财政补贴80%、镇财政补贴20%。

(三)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继续鼓励本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600元/人/月的农业就业补贴;对在本区农业企业(合作社)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的40周岁(含)以下、大专(含)以上学历人员,给予1000元/人/月的农业就业补贴,农业就业补贴由区、镇各承担50%。

农业企业(合作社)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费的,对其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以最低档缴纳标准为准)给予全额补贴,区、镇各承担50%。

四、加强监督服务,提高政策效力
(一)建立生态农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
区政府每年对各涉农镇的生态农业工作完成落实情况及各项农业资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对各镇农业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1.对本区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

各类农业扶持补贴政策执行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田生态保护和用途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运用“大联动”思维加强村对农业规模经营的管护主体责任,以村为单位组织申报农业补贴项目,镇负责审核把关,区级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核查。

2.加快农业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农业信息系统及“三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三农”资源数据库和涉农补贴信息系统,保障涉农政策的精准执行。

3.建立规范透明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

完善涉农资金投入运作方式,规范资金
执行方式、操作流程和考核评估,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发放、挪用、挤占等行为,确保各项补贴资金真正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增收。

(三)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的农业部门要在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提供农资、农技、产销、金融等各环节的优质服务。

进一步健全村级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根据服务标准核定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15600元/人/年,区、镇各承担50%),加强村级生态农业的监管和综合服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如与上级相关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如与现有区级其他相关农业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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