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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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部生产经营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矿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矿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法,以推动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不断完善。

第三条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矿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矿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适用于所有矿部及其所属单位和下属部门,包括直属单位和外来单位,所有负责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在矿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矿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推动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矿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负责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矿部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制定矿部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协调解决矿部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落实矿部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矿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矿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章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矿部主要负责人是矿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矿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矿部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矿部安全生产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矿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矿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制定和组织实施矿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矿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和实施矿部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矿部安全生产部门是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矿部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矿部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矿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监督和检查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矿部安全生产部门应当组织和实施矿部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矿部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及时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全过程,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的处理和防范。

第四章矿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在矿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于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矿部主要负责人对于矿部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发生在矿部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矿部主要负责人对于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矿部安全生产部门对于矿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力、监管不到位、疏于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矿部安全生产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职责不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矿部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于职责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能及时查处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矿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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