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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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江苏科技大学源自1933年上海大公职业学校,1952年更名为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1953年更名为上海船舶工业学校,1970年迁至镇江,1971年更名为镇江船舶工业学校,1978年升格本科院校并更名为镇江船舶学院,1993年更名为华东船舶工业学院,1999年江苏省江海贸易学校并入,2000年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与学校合并,2004年更名为江苏科技大学。
学校秉承“以人为本、责任为先、公平为上、学术为魂”的办学理念,坚持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之路,形成了“船舶、海洋、蚕桑”三大特色,建立了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在校生规模达20000余人,成为一所工学为主,管理学、农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行业特色型大学。
学校以“笃学明德,经世致用”为校训,形成“诚朴务实、诚信友善”的校风,弘扬“江海襟怀、同舟共济、扬帆致远”的船魂精神,以建设“国内一流造船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科技大学,简称为“江科大”,英文名称为“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JUST”,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
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的监管,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倡导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与平等和谐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八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
依法开展与企业、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等学习证明,对满足学校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
学科门类和专业的设置、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审议。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共建学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实行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校院两级督导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重视信息反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学校以科技和知识的传承与创新为重要职责,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学术自由,保护知识产权。
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理念,面向世界、社会办学,服务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
坚持政产学研结合,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
第十七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特色的大学文化,提高师生道德素质,促进师生文化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教学科研机构、职能管理部门、服务支撑机构,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学校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与建议,发挥各级组织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江苏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学院、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二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
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
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
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
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学科、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立教学和科研机构,其组成为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积极推进校院二级管理,指导和监督学院运行。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活动;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及教学计划等;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科学管理、公正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
(七)学校安排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其主要成员组成为学院党政领导。
会议的主持人由党
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需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符合相关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学院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培训、进修、考核;
(七)专业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年度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九)院内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十)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研究院(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责,参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节职能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职能管理部门,并赋予其职责权限。
第五十条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由党务工作机构、行政职能机构、群众组织机构及临时协调机构等组成,并以部、处、室、中心等为主要组成单位。
第五十一条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决策,履行机构职能,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