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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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7.11
•【字号】皖价医函[2008]96号
•【施行日期】2008.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核定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的函
(皖价医函〔2008〕96号)
安医大第一附院,省立医院:
你们《关于开展“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等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院经〔2008〕3号)、《关于确认“有创心脏三维电生理标测术”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院计财发〔2008〕20号)悉。

报告中所列项目属安徽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皖卫计〔2007〕973号)批准立项范围。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皖价费〔2003〕221号)的规定,经成本监审,并比照同类价格水平,现函复如下:人乳头瘤病毒核酸检测等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试行)见附件。

各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的医疗技术、病人就医等情况,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实际执行价格;除除外内容注明可另外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本文自2008年7月20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内成本资料完备的项目,按《政
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可重新核定正式价格;试行期满后,如尚未核定正式价格的,该项目价格停止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附件
新增归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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