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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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相关案例一:财产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明是好朋友,他们经营着一家小型公司。

某天,小明离开了公司,并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

某某向法院起诉小明,要求返还公司资金。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按照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财产。

在本案中,小明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小明转移公司资金的事实。

同时,某某可以要求法院裁定返还公司资金,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

案例二: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某将支付购房款项,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支付完购房款项后,小红未按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导致某某无法合法拥有该房产。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了小红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小红未按时履行义务,属于合同违约。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并要求小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同时,某某可以终止合同,要求小红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要求赔偿某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人身损害赔偿事实经过:某某与小王是邻居,他们之间存在一段恩怨。

一天,小王突然持械袭击某某,导致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并造成了一定的残疾。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王采取暴力手段对某某进行袭击,导致某某受伤并留下残疾,属于侵权行为,小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建议:我建议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和残疾程度,并要求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经典民法案例例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

民法指导案例民法指导案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法规定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决定的案例。

下面将列举10个民法指导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应用。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辆汽车。

后来甲方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合同存在重大瑕疵,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在其住宅小区内养了一只狗,狗咬伤了乙方的孩子。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未尽到照管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乙方具备更适合抚养子女的条件,并划定了具体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4.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后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收回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 劳动争议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经理。

后来甲方解雇了乙方,乙方认为解雇违法。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6.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到期后乙方未偿还借款,甲方要求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主张,认定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知乙方的错误,却故意利用错误获得了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应返还不当得利。

8. 侵犯个人隐私案例: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

法院判决支持乙方的主张,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个人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程。

(完整版)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完整版)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案例一:房屋租赁纠纷事实经过:小明租住在房东张先生的房屋中,合同期为一年。

合同规定小明每月需支付租金1000元,并在每个季度支付押金3000元。

租期快结束时,小明找到张先生提出要求返还押金并终止合同,但张先生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宣称小明的合同期还未到。

小明不满意此解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提出退还押金的请求,出租人应立即退还。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在小明提出要求返还押金并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张先生应当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

建议: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

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如果小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他有很大的机会胜诉。

案例二:拖欠工资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可是公司在连续几个月没有按时支付工资。

张三找到公司负责人陈先生讨要工资,但陈先生一直以公司负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延,甚至不回复张三的消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张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他可以首先与陈先生进行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协商无果,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很有可能获得拖欠工资的支付,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购买假冒商品纠纷事实经过:小美在网上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在收到手机后发现是假冒商品,与卖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

小美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款,但卖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款,并不回复小美的消息。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合法权益,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标称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中国法律案例汇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中国法律案例汇总

案例一:离婚纠纷事实经过甲某与乙某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于是决定离婚。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现年6岁,争议焦点主要是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

甲某主张孩子归他抚养,乙某则认为应当共同抚养,并提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法判决或者协助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甲某主张孩子归他抚养,乙某提出共同抚养的要求。

在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后,法院可能会判决共同抚养,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

另外,关于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应当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般情况下,财产分割原则是合理公平,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产权归属等因素进行分割。

建议对于甲某来说,如果他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能力、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说明乙某不适合抚养孩子的原因。

对于乙某而言,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孩子的照顾能力,并表示愿意共同抚养孩子。

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财产分配及抚养费的相关事宜。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律师代理,在法院起诉离婚纠纷,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二:租赁纠纷事实经过甲某租赁了乙某的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然而,在一个月后,乙某通知甲某说,他需要终止合同,要求甲某搬离。

甲某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坚持要履行全年的租期。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提前终止合同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某有权要求乙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甲某来说,他可以向乙某提出书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乙某仍然拒绝履行,甲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甲某在乙某公司任职多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甲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课堂案例分析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

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

”然后他们就签了一个自行车买卖合同,即商店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

他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我早上走着来,再把新自行车骑走。

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

这就是说,此自行车已特定化了。

由于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那天有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

可借着灯光一看,大厅里有人,他就不敢动手了,于是就到后面悄悄地转了一圈,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坏,然后把门打开,骑上自行车跑了。

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着提货单来提货时,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

”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

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

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

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是卖牛的,乙是买牛的。

卖牛的有一群牛,买牛的只买一头牛。

乙在甲的一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然后交了20%的定金。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了牛的买卖合同了。

然后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交牛的那天交齐。

双方约定三天以后交牛,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下起了大雨,突然天空中一声霹雳,把这头牛给劈死了。

第三天早上,(牛是两千元,已经交了400元的定金,还应再交1600元)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高兴兴地来牵牛。

民法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民法案例及法律解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户人家房屋相邻。

2020年6月,张某在自家的屋顶上搭建了一个阳光房,未向李某告知。

同年9月,张某在阳光房上进行装修时,不慎将装修材料掉落至李某的房屋上,导致李某的房屋部分损坏。

李某发现后,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损坏的损失。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屋顶搭建阳光房,并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李某房屋损坏,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张某应赔偿李某因房屋损坏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遂判决张某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1. 相邻关系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安全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损害赔偿的适用:在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在其屋顶搭建阳光房,并在装修过程中导致李某房屋损坏,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他人侵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因张某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房屋修复费用。

4. 举证责任:在相邻关系纠纷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张某的侵权行为及其房屋损坏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突然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方甲在2010年与乙方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5年。

2. 乙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甲也向乙交付了房屋。

3. 在租赁期间,甲发现乙在房屋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4.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拒绝配合。

5.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有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法律十大经典案例(3篇)

民法法律十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与张某某财产分割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5年,王某某因工作调动,将家庭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2016年,张某某发现王某某转移财产,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原则,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某返还张某某相应的财产份额。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自己名下,侵犯了张某某的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某返还财产,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案例二: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某。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定金。

然而,李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张某某无法入住。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李某某返还张某某支付的定金,并赔偿张某某的损失。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赵某某与孙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在经营一家餐厅时,因疏忽导致孙某某在其餐厅内摔倒受伤。

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赵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孙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赵某某赔偿孙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民事法律趣味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趣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家是邻居,两家共用一个院落。

一天,甲家宠物狗(以下简称“狗”)在院落内自由玩耍,乙家的小孩(以下简称“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与狗发生碰撞,导致狗突然发怒,咬伤了小孩。

事发后,乙家要求甲家承担赔偿责任。

甲家认为,狗只是玩耍,没有故意伤害小孩,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乙家将甲家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家是否应承担宠物狗咬伤小孩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甲家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家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狗咬伤小孩的赔偿责任。

2. 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与狗发生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免除甲家的赔偿责任。

其次,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与狗发生碰撞,存在一定过错。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家的小孩只是不慎与狗发生碰撞,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足以免除甲家的赔偿责任。

3. 甲家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家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家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宠物狗咬伤小孩的赔偿责任。

乙家的小孩在玩耍过程中与狗发生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足以免除甲家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家赔偿乙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饲养宠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宠物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防止宠物伤害他人。

民法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民法法律行为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意志实施的,能够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民法法律行为案例层出不穷,涉及合同、侵权、物权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民法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二、典型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典型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背景:张某在公园散步时,不慎被公园内的一块石头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张某认为,公园管理部门未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石头,存在过错,要求公园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未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石头,导致张某在公园内行走时受到伤害,公园管理部门的行为构成侵权。

2. 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园管理部门在公园内未能及时修复破损的石头,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张某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公园管理部门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园管理部门应当赔偿张某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民法法律案例事件(3篇)

民法法律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丙三人为邻居,甲居住在乙的隔壁。

某日,甲家房屋屋顶因年久失修,一块砖头从屋顶掉落,砸中了乙家停放在门口的轿车,导致轿车受损。

乙因此向甲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承担乙轿车受损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家屋顶的砖头掉落导致乙的轿车受损,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维修负有责任。

甲未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导致砖头掉落,其行为存在过错。

3.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行为导致乙的轿车受损,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乙主张甲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轿车受损与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维修负有责任。

甲未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导致砖头掉落,砸中了乙的轿车,其行为构成侵权。

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轿车受损与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赔偿乙轿车维修费用及合理损失。

五、启示1. 侵权责任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维修负有责任,应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避免因房屋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

3. 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西侧,两家房屋之间有一条小路。

近年来,随着甲家人口的增加,甲家在房屋西侧修建了一座小楼,导致乙家通往自家小路的通道被阻断。

乙家因此无法正常出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为此,乙家多次与甲家协商解决,但甲家始终未采取措施拓宽通道。

无奈之下,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拆除小楼,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两家系邻居,甲家位于乙家西侧,两家房屋之间有一条小路。

2. 近年来,甲家在房屋西侧修建了一座小楼,导致乙家通往自家小路的通道被阻断。

3. 乙家多次与甲家协商解决,但甲家始终未采取措施拓宽通道。

4. 乙家因此无法正常出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5. 乙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拆除小楼,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1. 甲家修建的小楼是否侵犯了乙家的通行权?2. 乙家是否有权要求甲家拆除小楼,恢复原状?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家修建的小楼确实导致乙家通往自家小路的通道被阻断,侵犯了乙家的通行权。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判决甲家拆除小楼,恢复原状。

3. 法院同时判决甲家赔偿乙家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家修建的小楼确实侵犯了乙家的通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 乙家作为相邻方,有权要求甲家拆除小楼,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甲家拆除小楼,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

3.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专业民法的案例(3篇)

法律专业民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双方于2018年6月10日办理了网签手续,并约定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在2018年9月30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甲方无奈之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乙方是否应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承担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义务。

2. 关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首先,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剩余款项人民币90万元;2. 乙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3.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方是否应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民事法律案例讲解(3篇)

民事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8年6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费用由李四承担。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并非李四本人所有。

经调查,该房屋产权证属于王五,王五在2017年将房屋出售给李四,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但李四拒绝赔偿,于是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李四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王五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存在虚假产权证的情况,已构成违约。

2. 关于李四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给张三造成了损失。

因此,李四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关于王五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五作为房屋产权人,在出售房屋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

但王五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与张三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因此,王五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20万元,并返还定金20万元。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在乙的房屋后面修建了一座小楼。

由于甲的小楼距离乙的房屋较近,且甲的小楼在修建过程中,部分施工材料堆放在乙的房屋周围,导致乙的房屋出现了裂缝。

乙发现后,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采取措施修复裂缝,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甲、乙两人属于邻居关系,甲在乙的房屋后面修建小楼,涉及相邻关系,因此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2. 甲是否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种植、养殖、晾晒等活动,影响另一方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甲在修建小楼过程中,施工材料堆放在乙的房屋周围,导致乙的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3. 修复房屋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在本案中,甲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承担修复房屋的责任:(1)停止侵害:甲应立即停止施工,避免对乙的房屋造成进一步损害。

(2)排除妨碍:甲应将施工材料移至安全位置,消除对乙房屋的妨碍。

(3)消除危险:甲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乙的房屋不再出现裂缝。

(4)恢复原状:甲应负责修复乙的房屋裂缝,恢复原状。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在修建小楼过程中,施工材料堆放在乙的房屋周围,导致乙的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应当承担修复房屋的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在乙家对面,两家房屋相邻。

由于两家房屋建造时间较早,甲乙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较窄,仅为一条不足1米的通道。

多年来,甲乙两家均能和平相处,共同使用该通道。

然而,随着乙家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甲家出入变得十分不便。

甲乙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家因公共通道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新建楼房导致通道狭窄,影响其出入,要求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

乙则认为,新建楼房合法合规,且已与邻居丙、丁两家协商,不影响其他邻居。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系两家共同使用,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影响了甲家出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以保障甲家出入。

四、案例分析(一)相邻关系本案涉及相邻关系问题。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其核心在于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为两家共同使用。

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实影响了甲家出入。

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相邻关系原则,旨在平衡甲乙两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物权法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体现了物权法的相关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乙新建楼房虽合法合规,但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损害了甲家利益。

2. 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了甲家利益。

3.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六 合同的履行
• 2004年王某把父母接过来准备居住时,发现李某 于2003年12月份以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把该房屋 又卖给了陈某,并于2004年的3月份办理了房屋 过户。王某找到李某,李某说房屋升值了,当时 卖给你有点亏,要么我把收你的房钱再退给你吧, 王某不同意,把李某和陈某共同告上了法庭。法 庭会如何判决?王某还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吗?李 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 合同的订立
• 结合该案例请注意: • 1、银行向社会公布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是否属于要 约? • 2、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属于订立合同 的什么行为? • 3、银行同意向张先生方款8万元属于承诺吗?4、 本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2002年王女士在山大北路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屋, 王女士审查了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和资质后,与开 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 女士在签订合同之日付购房款的80%,剩余购房 款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王女士按拖 欠购房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双方又 约定房屋于2003年5月31日之前交付,并在交付 后的一年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同时也约定了 延期交房和预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 民事诉讼
• 建筑公司委托律师经查询工商登记得知济南某化 工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因没有参加年检被吊销 营业执照,该公司有两个股东即李某和翟某。济 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济南某化工厂能成为被告吗? 出资人李某和翟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成为 共同被告吗?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公司为便于 诉讼后的执行,应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措施?打这 个官司需要准备什么样的证据
案例四 合同的订立
• 1998年为刺激个人消费贷款,济南市某商业银行接 上级银行的通知,向社会宣布可以办理个人消费贷 款,贷款利息享受政府补贴优惠。济南的张先生因 购买房屋需要到银行贷款10万元,张先生到工商银 行填写了贷款申请表格,银行通过审查张先生的相 关证件后同意放款。但是只同意向张先生贷款8万 元。银行把可以向张先生贷款8万元告诉张先生后, 张先生表示同意,于是银行通知张先生带齐相关证 件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与张先生签订了书面 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借 款的利息、放款与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 决方式。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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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答: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答: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答: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答: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答: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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