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比武题库:车辆系统客车运用检修组春季比武理论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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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铁路局客车安全红线及岗位退出办法》客车安全一类红线范围及退出规定与车辆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1.因漏检漏修造成机车、客车走行部悬挂装置、制动系统、电气装置、车顶设备等缺陷出库上线运行,危及行车安全。

2.客车检修过程中发生重要部件错装、漏装、漏探,重点机能试验、关键工序工艺标准落实不到位。

3.客车库、站检不按规定试风,存在列车制动失效隐患;库检未对客列尾装置进行检修试验。

4.未采取客车防折关、防分离安全防护措施。

2.《北京铁路局客车安全红线及岗位退出办法》客车安全二类红线范围是什么?
答:下列客车安全二类红线,限于与客车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人员,包括动车组司机,机车乘务员,担当客运任务的机务检修、整备作业人员;动车组机械师(地勤、随车),从事动车组运用、检修的车辆钳工;客车运用、检修作业人员;客运乘务人员:
1.造成责任客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或其他行车一般A类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但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被公安机关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训诫、制止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3.《北京铁路局客车安全红线及岗位退出办法》客车安全二类红线规定是什么?
答:发生上述触及客车安全二类红线问题之一时,由站段组织分析落责,按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退出客车关键作业岗位的相关手续,工资待遇按照“易岗易薪”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1.动车组司机,机车乘务员,担当客运任务的机务检修、整备作业人员取消原上岗资质,转至本单位辅助岗位。

2.动车组机械师(地勤、随车),从事动车组运用、检修的车辆钳工取消原上岗资质,转至货车系统辅助岗位。

3.客车运用、检修作业人员取消原上岗资质,转至货车系统辅助岗位。

4.客运乘务人员取消原上岗资质,转至本单位整备保洁等辅助岗位。

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7条
答: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

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

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

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条
答: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

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6.《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35条
答: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货车大量集散和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简称修车库)、油漆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并有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试验、化验、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及检测、维修红外线轴温探测、轴温报警、客车运行安全等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统和车辆信息化系统的设备和设施。

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1‰。

7.《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38条
答: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8.《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39条
答: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货车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标明容量计算表的号码;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等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40条
答: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

车辆修程,客车和特种用途车按走行公里进行检修,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客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客车,修程为A1、A2、A3、A4;货车分为厂修、段修、辅修、轴检。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10.《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42条
答: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

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最高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电空制动机、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

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1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43条
答: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

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

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1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44条
答: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1353mm,其允许偏差为±3mm;轮辋
宽度小于135mm的,按铁道部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1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58条
答: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73条
答: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发扬协作精神,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等部门要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1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79条
答: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道部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有关规定编定车次。

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

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16.《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92条
答: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2辆。

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

17.《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193条
答: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18.《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07条
答:1.调车作业前,车站应通知列检人员(车辆乘务员)到场并打开车门;
2.车辆的摘挂和软管的摘解由调车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摘车时,调车人员应确认软管及电气连接线均已摘开,并将车钩扳手扳开且固定后,方可摘开车辆。

19.《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09条
答: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质量要求。

(1)转向架:轮对、轴承、摇枕、侧架(构架)、弹簧、吊轴、制动盘;
(2)同一转向架旁承游间左右之和(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除外),客车为2~6mm,货车为2~20mm;常接触式旁承上下无间隙;
(3)自动制动机、人力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状态良好、位置正确,制动梁及吊、各拉杆、杠杆无裂损。

(4)车钩、尾框、从板座、缓冲器无裂损。

(5)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20.《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10条
答: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

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0 km/h。

采用密接式车钩的旅客列车,在运行途中因故障更换15
号车钩后,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40 km/h。

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

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应挂于尾部,但不得超过2辆。

2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97条
答: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
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须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

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停电。

2.列车需要分隔甩车时,应根据风向及货物性质等情况而定。

一般为先甩下列车后部的未着火车辆,再甩下着火车辆,然后将机次未着火车辆拉至安全地段。

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溜措施。

2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6条
答: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

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由车辆部门负责。

对中途转向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2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9条
答: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

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机车乘务人员;
2.旅客列车、行邮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是否需要添乘人员,应根据装运的命令办理;
3.旅客列车应有旅客乘务组;
4.直达特快列车及动车组不设运转车长,其他旅客列车运转车长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2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29条
答: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供电或电务人员。

2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59条
答: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时,应在列车两端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设置带有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信号牌(灯)进行防护,前后两端的防护距离均应不小于20m;不足20m时,应将道岔锁闭在不能通往该线的位置。

26.《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86条
答: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位。

27.《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89条
答:铁路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28.《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答: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2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答: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答: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3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答: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答: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3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答: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34.《北京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第153条
答:(1)通过平交道口的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m或触动道口限界架的横板。

(2)通过道口时,在装载高度超过2m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3)当行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件过道口走近接触网下时,不准高举挥动。

(4)各种车辆运载超高货物可能触动限界架横板的,严禁通过铁路道口。

如必须通过时,须经供电段同意,待接触网停电采取防护
措施后方准通过铁路道口。

35.《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2条
答: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36.《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8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7.《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9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38.《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10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39.《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49条
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40.《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60条
答: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

4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中对机车车辆是如何定义?
答: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4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2中对“车辆中破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根弯曲或破损。

2.牵引梁折断一根(牵引梁定义与大破同)。

3.货车车体破损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25%,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15%。

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

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5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转向架的侧架、摇枕、均衡梁或轮对破损需要更换任何一项。

5.机械冷藏车、发电车的冷冻机、柴油机、发电机破损任何一项需要段修时。

6.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换修的面积达10 ㎡(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

4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相撞”是如何定义的?
答: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4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冲突”是如何定义的?
答: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45.《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脱轨”是如何定义的?
答: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46.《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中断铁路行车”是如何定义的?
答: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

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47.《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耽误列车”是如何定义的?
答: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
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48.《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客运列车中途摘车”是如何定义的?
答: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 (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49.《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1内容解释中对“断轴”是如何定义的?
答:机车车辆出段、出厂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即算。

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现即算。

50.《电气化安全规则》第3条
答:电气化铁路沿线路内外各单位需组织学习本规则的相关内容。

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51.《电气化安全规则》第6条
答:为保证人身安全,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 2m 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1m 以上距离,距离不足时,牵引供电设备须停电。

52.《电气化安全规则》第9条
答: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接触网设备未停电并办理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53.《电气化安全规则》第12条
答: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发现牵引供电设备上挂有线头、绳索、塑料布或脱落搭接等异物,均不得与之接触,应立即通知附近车站,在牵引供电设备检修人员到达未采取措施以前,
任何人员均应距已断线索或异物处所10m 以外。

54.《电气化安全规则》第15条
答:站内和行人较多的地段,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在距轨面2.5m 高处均要设白底黑字“高压危险”并有红色闪电符号的警示标志。

禁止借助接触网支柱搭脚手架,必须借助接触网支柱登高时,必须有供电专业人员现场监护。

55.《电气化安全规则》第26条
答:电气化铁路区段,当列车、动车组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机车司机、动车组司机、动车组机械师等需上车顶作业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停电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能作业。

56.《电气化安全规则》第27条
答: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

57.《电气化安全规则》第47条
答: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m 的燃着物体,使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2.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 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 以上。

58.《电气化安全规则》第48条
答: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道口车辆限界及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5m,超过时,应绕行立交道口或进行货物倒装。

2.通过道口车辆上部或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2m 通过平交道口时,车辆上部及装载货物上严禁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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