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规范装修施工许可和执行新颁布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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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规范装修施工许可和执行新颁布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5.03.30
•【字号】长公消〔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关于规范装修施工许可和执行新颁布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公消〔2015〕21号
各区、县(市)消防大队:
为认真贯彻执行《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16-20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新颁布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和解决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遇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质【2013】11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
政发【2015】1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抽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章和文件,现将有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装修施工许可文件的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3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工程属于消防设计审核项目的,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前消防设计文件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意见;属于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7个工作内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备案,且消防设计文件应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意见。

二、关于新老技术规范适用的问题
1、对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合格批文的建设工程,可按照批文签发时执行的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须在新技术规范实施一年内完成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批手续,否则必须按新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对不需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执行的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2、按原标准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内部装修工程(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重大变更等除外)可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验收(备案抽查)通过时的规范执行。

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重大变更等的内部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的,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其余消防设计严格执行新规范。

三、关于机械式立体车库的防火设计审查问题
机械式立体车库的防火设计应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构件拼装而成规模较小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只在项目规划定点时进行把关,主要审
查停车设施是否占用消防车道,是否影响相邻建筑的消防扑救等问题。

四、关于老年机构设置审核问题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1号)文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与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所核准的建筑性质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只对场所设置的消防设计是否满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

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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