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 - 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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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仇光莉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中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702室
根据《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当代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发售与转让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当代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发售与转让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通过成都文交所平台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便遵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物
1.1甲方持有《》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详细了解该权益份额的所有相关内容,同意按现状受让该份额。

第二条转让价格、数量、转让金额
2.1转让价格和数量:甲方本次转让其持有的《》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份(以权益份额凭证所载明的份数为准),转让价格为每份(以权益份额凭证所载明的份数为准)
人民币壹万元,转让金额(转让份数×壹万元每份)总计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转让程序
3.1 甲方将以下本次集中转让的转让文件资料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成都文交所:
A.《会员投资人转让持有份额意愿确认表》
B.《转让协议》(一式叁份)
C.《特别声明》
D. 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E. 甲方的会员证复印件
F. 甲方的份额凭证原件
G. 甲方的《认购协议》和/或二次转让时的《转让协议》原

3.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款的方式一次性将受让款项足额划入成都文交所指定的专用账户。

3.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成都文交所办理本次转让的权益份额过户手续。

3.4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都文交所将乙方划至成都文交所指定账户的受让款项的30%划至甲方的账户,剩余的70%的受让款项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划至甲方的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四条各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和《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关于战略投
资者集中受让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的公告(第1号)》的内容规定将本次集中转让所需的文件资料提交至成都文交所。

4.2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足额履行其支付义务。

4.3 乙方在权益份额变更过户后,即成为该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对权益份额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同时放弃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对份额的优先受让权。

第五条特别承诺
5.1 甲方承诺并保证,本次转让标的系甲方合法取得,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任何因该转让标的的权属争议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6.1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解除。

第七条争议处理
7.1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都文交所《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关于战略投资者集中受让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的公告(第1号)》中规定的公示期届满之日无书面异议时生效。

自甲方足额收到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款项之日,本协议终止。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成都文交所留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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