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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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备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消防生命通道、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绵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绵府发〔2018〕6号),结合绵阳市安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物品和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为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利用土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包括公共广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临时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管并重、方便群众、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机动车所有人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必须开具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六条绵阳市安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区公安、规划、综合执法、国土、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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