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14年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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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6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6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住房问题已成为困扰许多人的难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住房供给质量,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概述2011年11月17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文件共计41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交付、出售、租赁、退房等事宜,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遏制住房市场的混乱现象。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定义:《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土地出让、公益性资金等方式,依法建设的,面积和价格均低于同地段市价商品住房的住房。

2. 核定价格:《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价格核定机构核定,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70%。

同时,住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售楼处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价格,并向购买人透明公示住房的核定价格和优惠幅度。

3. 申购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符合当地户籍、无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4. 配售原则:《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供需状况、社会稳定等情况统筹考虑,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配售,并要求配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全款。

5. 交付标准:《办法》规定,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交房前应履行竣工验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对相关企业要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售价范围、购买条件等基本要求,为购房者和住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遏制了住房市场的混乱和不良现象。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

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兰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细化明晰《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资格准入(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资格准入严格按《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规定执行。

(二)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完善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准入资格审核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工作。

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严禁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工作。

正在或已经申请廉租房、公租房或已经申请单位集资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统筹安排、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下列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一)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职工集资款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包括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榆中、皋兰、永登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双职工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和城镇总体住房条件的改善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5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5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重点招商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全市招商项目推进落实工作,提高项目开工建设率、资金到位率和建成投产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度计划及责任管理体系(一)2014年招商项目推进落实工作重点2014年招商项目推进落实工作以第19届兰洽会签约项目以及全市正在执行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规定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亿元以上的其他产业项目以及5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合同项目为重点,加强项目推进工作。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市正在执行的、符合以上条件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共369个,投资总额4389.23亿元,目前已开工项目301个,项目开工率81.57%,到位资金1138.96亿元,资金到位率25.95%,未开工项目68个,投资总额1043.46亿元。

369个重点推进招商项目中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33个,投资总额为3707.22亿元。

(二)总体目标1. 2014年底,以县区、园区为统计单位,全市结转未开工项目要全部开工建设(除特殊原因外),结转项目资金到位率在原有基础上增长不低于20%。

2.第十八届兰洽会签约项目在第二十届兰洽会开幕前全部开工建设, 2014年底累计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不包含世纪金源项目)。

3.第十九届兰洽会签约项目在第二十届兰洽会开幕前全部开工建设,累计资金到位率达到40%以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兰政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5日兰州市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调剂配售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1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兰政发〔2010〕147号),并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结合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目的是解决市属企业职工、全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社会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根据兰政发〔2010〕147号文件,市属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属破产关门(关闭)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指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居民。

社会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是指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群体。

余量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拆迁住户和为政府提供一定数量政策性配售住房后的剩余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协调组织、集中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以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和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为辅。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地产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和免收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11
•【字号】兰政发[2014]77号
•【施行日期】201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专项计划的通知
(兰政发【2014】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了《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实施推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附: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1日附件
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计划
1.兰州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
2.兰州市2014年产业经济发展计划
3.兰州市2014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兰州市2014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5.兰州市2014年园区发展计划
6.兰州市2014年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内联)计划
7.兰州市2014年社会发展计划
8.兰州市2014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94号2014年6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精神,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吸纳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对全市棚户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各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分步推进实施。

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功能配套不全,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

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密度疏解及地质灾害危险区避让搬迁的规定。

(二)打捆实施,整体开发。

按照“优化布局、提升品质”的要求,将零星分散、改造难度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棚户区与其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肥瘦搭配,就近整合,统筹捆绑。

将基础设施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等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整合捆绑,整体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整体推进。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兰政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4】16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1日兰州市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实施方案为全面准确反映兰州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兰州市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达到各项技术要求,根据《兰州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依据(一)指导思想兰州市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镇土地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等为依据,以现行基准地价、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等成果为基础,以满足土地市场需求、加强土地价格管理为目的,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城关中心区、兰州石化公司搬迁区、出城入园企业原址用地三个重点区域,探讨在重点区域改造过程中如何发挥地价的杠杆作用;强调"三个结合",即结合省市政府对于兰州市未来城市功能发展定位的调整,结合城关中心区、两兰搬迁区的疏解,结合出城入园企业原址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要求,实现地价对土地市场的杠杆调节作用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甘建保[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的通知(甘建保[2011]91号)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随着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工作的深入推进,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230号)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甘肃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被委托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买卖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号、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住宅小区【现定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兰政办发【2014】23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紧急通知兰政办发【2014】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分解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市政府确定2014年全市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9000套,基本建成1100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31730户,分配入住保障性住房15000套,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了《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

截止9月中旬,全市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7681套,占新建保障性住房29000套任务的61%;基本建成7334套,占基本建成11000套任务的66.67%;实施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住房12367套(含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户数),占实施改造31730户任务的38.98%;分配入住5769套,分配入住率38.46%。

总体来看,全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完成今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形势严峻。

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任务今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十分明确。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级靠实责任,健全完善日常调度制度,紧盯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快速推进项目建设。

一是加快新建项目开工。

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关于转发《甘肃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暨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甘调控组办纪要〔2014〕1号)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规定的新建项目,在限期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边建设边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

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兰政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兰政办发〔2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2014年12月4日至12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以读网和现场督查的方式对全市66个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整体看,各县区、各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公开专栏整改,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2014年2月份检查情况相比,在专栏建设的完整性、目录编制的规范性、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提升。

从督查情况看,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兰州公积金中心、市项目评审中心、城关区政府、七里河区政府、西固区政府、安宁区政府、榆中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15个单位为“优”;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文广局、市工信委、市经合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外事办、市食药局、市人防办、市少儿活动中心、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城投中心、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社科院、市民宗委、市地税局、两山绿化指挥部等29个单位为“良”;市司法局、市规划局、市人口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监察局、红古区政府、皋兰县政府、永登县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15个单位为“中”;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城管执法局等7个单位为“差”。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甘价服务[2007]341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7〕341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核定金燕花园经济适用房售房价格的函》(兰铁土房函〔2007〕477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315号)规定,经审核成本、现场查勘,并商省建设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局在兰州市城关区红山西路10号2006年6月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1#、2#高层楼,建筑面积18359.94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2565.00元;3#多层楼,建筑面积10535.44平方米,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为2254.00元。

二、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你局应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销售价格及批准
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据批准的销售价格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

本批复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售楼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兰政发[2006]77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9【实施日期】200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6]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各部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机制,不断增加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低价位、小套型住房的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着手,调整好住房供应结构(一)由市房地局牵头会同市建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今后十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以及今明两年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目标,纳入兰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并于2006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

市房地局负责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市住房状况调查,为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我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必须达到我市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兰州市2014年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兰州市2014年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兰州市2014年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计划
的通知
正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兰州市2014年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2014年兰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拟代建目录》已经2014年3月19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进一步调研和梳理,确定黄河楼、甘肃省广播电视大学兰州分校新建教学楼、兰州园艺学校图书综合楼等8个项目列为我市2014年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计划。

其中黄河楼、兰州园艺学校图书综合楼、甘肃省广播电视大学兰州分校教学楼等3个项目由市代建办负责于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兰州体育公园露天游泳池改造、兰州市一院业务综合楼、兰州市女子看守所、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5个项目由市代建办负责继续完善建设手续,于2015年开工建设。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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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14年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公告
经市政府批准,现启动2014年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

为确保配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配售对象
已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的申请家庭。

二、配售房源
此次配售共12个项目3196套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信息详见配售房源表。

三、配售程序
(一)购房意向登记
登记时间:2014年4月25日---4月30日(共计6天)
登记地点:各项目配售登记地点详见配售房源表
登记期间,持有《准购证》的申购家庭(人)须携带身份证、《准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各配售项目登记地点登记。

申请家庭(人)只能选择一处房源登记。

城关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仅向城关区户籍持有2009年、2011年《准购证》的申请家庭登记配售。

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面向近郊四区持有《准购证》的申请家庭登记配售。

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代理人进行登记。

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

(二)组织摇号
根据配售房源和登记情况,兰州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近郊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

对参加意向登记的无房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分项目、分年度、分类进行摇号,确定入围选房资格和顺序。

摇号过程邀请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购房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

摇号过程和结果由兰州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摇号结果在新闻媒体、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现场选房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人),凭身份证、《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牌参加现场选房。

现场依次摘牌确定认购房屋,自选房之日起10天内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预付款,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现场未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的,由候补选房家庭(人)依次递补。

现场选房时间和地点另行告知。

四、有关规定
(一)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最终以兰州房地产测绘中心实测绘界定面积为准。

(二)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暂未确定,均为建设单位预估价格。

最终销售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核定。

单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综合楼层、朝向因素确定。

《准购证》核准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准购证》核准的面积,按照配售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

本次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先收取15万元预付款。

(三)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配售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

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
府缴纳土地收益。

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抵押。

五、咨询部门及电话
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窗口(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6楼)
电话:4818028
兰州制度改革办公室经济适用房管理处(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424室)
电话:4607685
各项目建设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配售房源表
六、监督部门及电话
中共兰州市纪委驻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纪检组
电话:4607333-8299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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