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第三方公众意见样本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审查第三方公众意见样本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辛勤工作。
以下是针对«申请人中文名称1»于《申请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号为«申请号》、发明名称为“«中文发明名称》"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公众意见。
一、对比文件
二、本次公众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号,公开日:)公开了一种(相当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加说明书第段,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正文第页)。
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
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一()段,图);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