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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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卫发[2009]1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1.21
【实施日期】2009.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杭卫发〔2009〕18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杭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8]1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08〕52号)精神和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省卫生厅和市政府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市卫生部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在餐饮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餐饮单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卫生与安全。
二、工作安排
根据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等各项措施的有效结合,并认真抓好落实。
通过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督促餐饮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开展调查,掌握餐饮业可能的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召开辖区内餐饮单位负责人会议,对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做出部署。
要求餐饮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自查,并作出没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书面承诺:
a.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b.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c.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0%的比例,分别抽查大中、小型(按5%抽查)、干湿式点心、火锅店、集中送配餐生产单位等不同类型的餐饮单位,通过明查暗访,调查摸清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底数,并及时向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反馈相关信息。
(3)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餐饮单位供应的食品及原辅料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开展食品抽检。
(4)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96301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电话,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
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5〕116号)规定给予奖励。
(5)总结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及时分析原因。
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进一步完善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使我市餐饮业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曝光一批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
严厉查处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针对性突击检查。
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餐饮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特别是要集中力量监督检查油条加工摊(点),对超量添加膨松剂(硫酸铝钾等)的经营户要责令其改正,铝残留量仍达不到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干样品,以Al计)≤100mg/kg 要求的,要严格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4)。
(2)全面落实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的验证索票制度。
要求餐饮单位建立并完善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到证照齐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销售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采购前应查验产品的合法卫生许可证明,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台账记录,台账应记录添加剂的进货时间、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3)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
按《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核审查量化评分表》(见附件3)进行打分,做到家家审核,不留死角。
对不符合关键项或总得分达不到
85分以上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我局及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派人进行再次复核。
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我市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
2.具体措施
在前两个阶段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机制。
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检,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诚信和自律机制。
对发现继续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理。
同时,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三、工作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要求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明确目标,加强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并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三)综合协调,确保效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事件和工作总体情况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对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的,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对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建议要及时上报我局。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要组织餐饮单位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月的10日和25日之前报送“浙江省卫生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报表”(见附件1~2)。
在2009年1月10日和3月1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
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将择时对各区、县(市)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
3、各类整治信息请及时报送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裘亚群,电话:
86411291,传真:86411293,电子信箱:food86411293@。
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
3、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核审查量化评分表
4、杭州市卫生部门打非行动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报送单位:报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