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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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8.19
•【字号】新人社函〔2016〕507号
•【施行日期】2016.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新人社函〔2016〕507号
阿勒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地区部分县退休年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政策,与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塔什库尔干等10个县工作满十年以上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6〕15号)中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政策,
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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