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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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中省有关
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
断应用及部分项目涉及的设备、试剂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我省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经过调研和论证,新增、修订了我
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新增、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96项,其中新增项目价格2项,新增
子项目4项,调整修订项目价格82项,取消项目价格8项。
修订特殊卫生材料1
项。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
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
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
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涉及的上述价格项目,以此《通知》规定的价格为基准,按照陕价行发〔2012〕1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3年1月 1日起执行,其中新增项目价格试行一年。
市、县(区)物价、卫生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级医疗机构。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部分)
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手术部分)
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其他部分)
4.《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取消部分)
5.《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修订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12日附件1: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部分)
附件2: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手术部分)
附件3: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修订其他部分)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