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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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保厅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
奖励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经信产业[2011]1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保厅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
(鄂经信产业〔2011〕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做好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10年、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一)各地申报2011年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必须是在今年4月30日湖北日报公示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范围内。

(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范围,2010年列入国家公告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且未纳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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