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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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29
•【字号】青国税征[1998]69号
•【施行日期】199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8]69号1998年12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征[1998]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该发票。

二、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之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原销售新机动车所用发票(含自印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三、各局要做好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工作,1999年1月20日前,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及纳税人原使用发票的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对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
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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