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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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荆政办发[2010]55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建设项目预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设立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项目。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政务信息、保密、大型会议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组织听证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新闻发言人工作。

(三)规划与征地科
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管理与实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
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省、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与管理;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市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助管理国家、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年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

(九)矿产资源储量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科(信访科)
负责对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信访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承办管理全市县
(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席1名。

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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