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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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安全责任
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03
•【字号】忻政办发〔2016〕73号
•【施行日期】2016.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忻州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6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5〕129号),落实各级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0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忻州市分行等部门及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及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考核年度的4月30日前印发。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考核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考核年度的12月20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及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12月20日前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县(市、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综合评价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考核工作组将综合评价结果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体系。
同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委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
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市、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在设置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粮食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作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由市农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
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各牵头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0号)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全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于每年2月29日前报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