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展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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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践
2010年3月第6期
【摘 要】文章分析了电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意义,指出了从国内运营商间签署的协议及共建共享实施现状所发现的问题,并给出了推进我国电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展的三点建议。

【关键词】电信业 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
2008年10月,工信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要求经过重组后的电信业运营商积极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严防电信重组和未来3G网络建设启动时出现重复建设。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因其资源整合方式可以节约大量建设成本,并让运营商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网络铺展,至今已被世界电信业广泛应用。

在《通知》发布之后,国内许多省份监管机构与运营商都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和签订协议,以加快我国重组后的电信产业发展速度,为未来3G 通信网络建设和业务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1 电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意义
近些年来,一些国家的政府和电信运营商尝试对基础设施进行共建共享来减少重复建设投资和提高资源利用
率,基础设施的共享已经可以达到从静态基础设施到接入与核心网络的共享,例如印度成立独立发射塔公司Indus Towers,为印度的运营商提供静态基础设施服务;瑞典则允许各运营商对包括核心网络设备在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共享。

至今为止,基础设施共享并不仅限于移动网络的共享,还可以包括固网资产以及无线保真(WiFi)与微波存取全球互通(WiMAX)等其他无线资产。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在资源优化以及资源利用上对于电信业而言意义非常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电信业的发展。

(1)减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投资
当一个市场中拥有两家或者多家运营商时,运营商为争取用户和扩大盈利,通信基础设施通常都是自建自用,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十分普遍。

2008年在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提交的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列出,从2002至2006年我国五家
运营商累计投入11235亿元用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重
对电信业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发展的一些思考
收稿日期:2009年12月21日周慧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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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建设让运营商投入巨大。

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则为运营商降低资本支出带来了机遇,同时能够降低其运营成本。

(2)优化资源配置,对资源充分利用
2009年年初3张3G牌照的发放,预示着三家全业务运营商即将展开3G大战,而大规模网络建设则是提供3G 服务需要完成的第一任务。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可以在减少建设成本、节省建设时间和优化基站选址等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充分利用资源,对于提升电信业重组后的资源合理配置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

共建共享节约所得的时间和资金等资源可以用于提升运营商的创新能力,使广大用户享受到更多、更好的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3)加快平衡运营商实力,促进有效竞争
新一轮重组的目标旨在平衡我国电信市场运营商的实力,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电信业运营商进行竞争,网络质量是重要保证;而电信资源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一些管线只要建成,别的运营商就无法进入。

主导运营商正是利用这种天然的垄断性,通过资源的独占,使其处于竞争的有利地位,而弱势运营商却无法与之抗衡。

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电信市场非对称管制措施之一,能够结束电信资源天然垄断的格局,对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价值。

(4)促进环保,节省大量原材料
随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逐步推进,各运营商可以加速向未覆盖地区拓展网络,开发农村与偏远地区市场,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

在环保方面,共享可以减少发射塔与天线杆的数量,从而降低对环境与视觉造成的不良影响并消除健康方面的隐患,还可直接促成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的降低。

另外在共建共享基站以及发射塔等设施时可以节省大量原材料,包括水泥、钢材、木材等。

2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现状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据国家审计署的统计,2002年~2006年,5家运营商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11235亿元。

由于缺乏
统筹规划,重复投资问题突出,网络资源利用率普遍偏低,通信光缆利用率仅为1/3左右,且增加了企业的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

再加上如今三大运营商都将面临天文数字一般的3G建设费用,最终让国资委尝试通过基站共享减缓重复建设带来的影响。

至今,西藏、新疆、湖北、江苏、重庆、海南、天津、江西、福建、青海、北京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在当地通信管理局的组织下,纷纷签订《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

在综合分析各省份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共建共享实施过程时发现,在政府机构以及运营商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共建共享,必须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加快共建共享的推进进度。

(1)电信运营商共建共享的激励不足
电信运营商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以各运营商希望拥有自己独立的网络和相应的网络优势。

另外,我国电信运营商虽说都是国有企业,但存在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不同。

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对重复建设带来的成本不是很敏感,而往往更为关注市场竞争的需要。

(2)政府机构与运营商之间协调不够
共建共享的推进一定程度上建立在政府机构对运营商监督与协调的基础上,政府机构的监管不足是共建共享推进缓慢的因素之一。

《通知》要求运营商之间必须实行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并列出了具体共享内容以及措施;但由于政府机构对运营商了解的内容有限,使得政府机构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了共建共享的推进速度。

(3)共建共享产权及利益冲突难以解决
三家电信运营商作为独立运营的公司,都有完整的资产和资金管理体系,电信基础设施在共建伊始,即面临着建设费用分摊和建成后产权归属的困难;另外,共建电信基础设施在投运后,如何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
理,以及如何分摊维护费用,一直是困扰基层电信运营商的问题。

从各地运营商签订的协议中可以看到,关于新建铁塔、杆路以及基站等共建费用的条款中,约定的是按成本进行分摊,其维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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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而其细则并没有在协议中具体说明,由此造成在实际共建共享过程中可能出现拖延进度的情况。

3 对电信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对共建共享的协调力度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牵涉到市场运营商的利益分摊以及市场占有率问题,运营商会由于各自的利益关系对共建共享推进报以冷淡态度,而找出许多理由来应对政府强制执行的文件及决策。

政府在共建共享之时必须起到牵线引路的作用,积极协调和争取,由此运营商才有动力和条件去谈判。

其实,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这个益处良多的议题上,运营商具有很高的团队协作精神,但是由于缺乏牵头人,许多待解决的共建共享问题由于沟通协调不够一直被搁浅。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进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在整个推进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支持力度,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步调必须要一致,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纳入政府规划的一部分来做。

(2)优化运营商之间的网络共享费用结算体系基于成本的租用费标准可以保持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有效利用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也直接影响着运营商的投资决策和共享积极性。

成本导向是以网络建设维护所耗费的成本为基础来确定租用费。

一般来讲,主导运营商对租用费的需求主要基于盈利的目的,要求租用费包含所有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便保持投资连续性;竞争运营商则要求计算方法透明,尽可能地降低租用费。

行业监管机构应该兼顾二者的利益,采用清晰、透明的方法来确定租用费,同时须不断了解和掌握网络建设与运营的成本,与时俱进。

(3)可考虑由第三方通信公司或机构参与经营由于在共享的过程中需要商议协调的事务太多,各方能够达成一致的协议需要花费太多时间和资金,为避免由于协议争议而导致网络建设延误和业务发展搁浅,建议成立第三方通信建设公司来独立经营静态基础设施
服务。

正如《通知》中关于组织领导部分所要求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可要求电信企业省(区、市)公司参加,也可邀请
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协调机构负责提出省内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协调和决定省内有关事项。

由此也可以衍生出第三方仲裁机构,如在共建共享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可由争议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或由省级共建共享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评价报告,对是否可以共建共享提出建议。

【作者简介】
周慧峰:工程师,毕业于重庆邮电大学,现任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研究方向为通信网络技术、网络规划、运营咨询。

曾发表通信技术类论文多篇,负责或参与中国移动、重庆移动网络发展规划项目,并获得国家、移动集团、重庆市多项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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