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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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
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2017 年出台了《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这一办法的施行,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一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就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
验收办法来规范这一工作。
该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要对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负责,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编制、验收意见的提出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开
展验收工作。
这一规定,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保责任意识,促使其在
项目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工作。
在验收的程序方面,办法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
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
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
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
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
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是否验收合格。
为了保证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办法还对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要求。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
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
同时,验收监测(调查)报
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
合格的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监督管理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
查处。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建设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环保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同时,要加强对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的监管,规范其市场行为,提高工作质量。
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为我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