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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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三农”政策,加强对全市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将《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忻州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用肥,维护农民利益,制定本方案。
一、淡季储备原则
1、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是由农经营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补贴、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
2、市供销社、市财政局为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管理单位。
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资配送中心及农资经营分公司)为承储企业。
二、淡季储备规模
3、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总量为每年2万吨。
如需调整储量,由市供销社根据需求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
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市供销社与承储企业提出计划并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管理单位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有关政策,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等形式,本着就近、优质、低价的原则,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市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市外销售。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布局设库,改善储存条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市物价局忻价管字(2008)14号、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
10、承储企业签订协议后,须严格按合同执行。
如果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淡储督促检查
11、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督促检查。
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包括品种、数量、资金筹措、使用等,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报送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
12、承储企业有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以及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擅自加价、向市外销售的,相应减少利息补贴直至取消其承储资格。
五、淡储财务管理
13、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14、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要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同时提供购进化肥票证及银行贷款等相关票据资料,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市供销社,市供销社将贴息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5 、市财政每年将对农资淡季储备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6 、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淡储组织协调
17、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18、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
具体办法可参照市级方案制定。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