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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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
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
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三、电子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

四、开具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五、电子发票的开具数据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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