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完善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风险,直接关系买卖双方根本利益的实现,从而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当前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CISG的相关规定对于完善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对CISG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考察,为民法典合同编完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提供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标签:民法典;CISG;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一、CISG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
(一)风险转移制度的一般规定
CISG无论是否涉及运输,均采用交付转移原则。
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主要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情况。
CISG的特殊之处在于对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该义务主要可以理解为是否存在特定地点交付的义务。
若有则只有在该特定地点交付后,货物风险方才发生转移,若无则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交付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无论卖方是否有义务,风险转移均自交付起转移,即采用交付转移原则。
(二)路货交易的风险转移
CISG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路货交易的标的物自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是货物的情况是可以确定的,如果货物情况不能够确定,则不再适用该原则。
若卖方明知货物已经发生毁损、灭失,而将该情况予以隐瞒,那么责任应由卖方承担,风险不再发生转移。
CISG也对单据交付作出规定,认为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且取得单据的情况下,风险发生转移,责任由买方承担,此时的单据交付也会产生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
(三)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CISG在买方违约时货物风险不再遵循交付转移原则,自其违约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的货物必然是已经特定化的货物。
而违约主要限定于应收取货物而不收取或者拒绝收取的情况下。
通过分析可知,该规定有具体的适用条件就是合理时间,只有在合理期间未能及时提取货物才会发生风险的转移,而标的物一般不涉及运输,需要买方自行取货。
在涉及运输时,货物风险自货交承运人时发生转移,买方只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其违约情况的发生对于合同风险的转移并不产生影响。
(四)卖方违约时风险转移
CISG就卖方违约情况下只限定于根本违约的情况,但是并未对风险的转移
与否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买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CISG对于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带来的后果就是风险的回转,即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而对于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修理、重做、更换等多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这些救济方式的选择不会涉及到風险的转移。
风险的转移与否,与买方能否在卖方违约时采取救济措施没有关系,只要卖方违约,买方均可以采取救济方式保护自己权利。
二、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基础性规定的立法建议
(一)对“风险”的涵义进行明确界定
就风险本身的定义,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风险这一概念,但是对于其内涵及认定原则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因货物风险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也具有偶然性。
货物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该原因的发生是由于客观原因,不可归因于某一方,与任何一方并无关联。
因此,当前民法典合同编编纂过程中应把“风险”的涵义明确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属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各种毁损灭失。
”
(二)对货物特定化进行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对货物特定化进行规定。
特定化是指卖方向买方表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于合同下。
风险的转移,只有在货物成为特定物时才发生。
种类物只有经过划拨才会成为特定货物,或者将种类物通过称重、包装等方式进行特定化,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便是散装货时,只有在明确表示货物已经特定化,此时才认为风险发生转移,在装运的是履行多个合同时,同散装货的特定化原则一样,需要做出明确的表示,风险才会发生转移。
三、细化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增加在特定地点交货义务的规定
与CISG相比,我国现有制度采用交付转移原则,但是我国《合同法》缺乏对卖方是否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易引发纠纷。
因此,应增加条款:在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时,只有在该地点交货,风险方才发生转移。
(二)增加特殊情况下单据交付风险亦发生转移
就路货交易而言,CISG在原则上路货买卖采用合同订立风险转移原则,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且在单据交付后,单据的持有者不仅可提取货物,亦可在货损发生后凭其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交付单据也视为风险转移,我国对此并未做出相应规定。
所以应增加特殊情况下,单据的交付风险亦发生转移。
(三)增加卖方隐瞒路货交易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下风险不发生转移
卖方隐瞒货物情况,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此时货物已经发生毁损,但是若风险继续发生转移,不仅违背诚实信用,也违背公平原则。
对于该特定情况并未像CISG一样,认定风险不发生转移。
应增加如果卖方隐瞒其所知道的路货交易标的物情况,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的规定。
(四)增加买方违约情况时的合理期间
我国《合同法》只是规定因买方原因造成的延迟受领,CISG规定相比增加了在合理时间未能受领货物的规定。
在我国《合同法》中延迟拒绝受领货物买方违约前提是在“合理时间”,以防止对买方限制要求过于严格。
如果只要买方违约,风险即转移,不利于对货物的保护,此时卖方很有可能由于其不再承担责任而不再妥善保管货物。
因此,应增加买方违约情况时的合理期间。
四、结语
CISG相较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风险转移制度做出了更详尽有效的规定。
通过分析CISG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不同,在民法典合同编立法时应明确风险涵义、对货物特定化进行规定,并且细化卖方隐瞒货物情况、单据交付等风险转移制度,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促进当事人交易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顾雯.浅析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S1):114-119。
[2]江海,石冠彬.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J].现代法学,2013,35(05):51-60。
[3]李征.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制度研究[J].求索,2011(05):172-173。
李亚伟,男,河南永城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