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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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研究综述
王鹏杰
【摘要】通过整理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研究文献,从主体视角和机制视角分析了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

概括了党政机关、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在居民自治中的不同作用,分析了社区居民自治中政治机制、法律机制和文化机制的作用。

目前的居民自治路径研究主要从宏观着眼,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指明了道路,但具体的可操作的方法不多。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urban community residents′autonomy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ath of urban community residents′aut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main body and the mechanism,summarized the different functions of the organs of the Party,the government and the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and the roles of residents in the community autonomy;the paper also interpreted the functions of the political mechanism,the legal mechanism and the cultural mechanism of the community residents′autonomy.However,the present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the residents′autonomy has mainly b een conducted from the macro view with rare concrete feasible methods.
【期刊名称】《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6页(P71-75,80)
【关键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
【作者】王鹏杰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2.81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
朱光喜认为,居民自治是社区居民基于公民权,以居民委员会为平台,依据相关制度规范,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1]。

在解红晖看来,所谓居民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2]。

其实,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就是社区居民在社区党组织的引导下,通过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并结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的协商议事会等,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活动,来处理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居民自治的本质是城市社区居民能够有效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去,以实现社区利益的最大化和居民利益的均衡化。

(二)居民自治组织
在白友涛看来,基层社区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以及由居民委员会领导、指导成立的职能部门,如治安民调委员会、协调共建委员会、服务福利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体教育委员会、环境物业委员会、楼栋网格等组织、业主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理事会等[3]。

关于居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于洪卿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4]。

在广义上,居民自治组织除包含社区居委会以及由居民委员会领导、指导成立的职
能部门外,还应该包括各类社区社会组织。

如文娱活动类、志愿服务类、维护权益类和便民抵偿类等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研究现状
(一)居民自治中的相关主体
通过分析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得知,居民自治主要包括三大主体:起引导作用的党政
机关、发挥促进作用的自治组织和作为主要参与者的社区居民。

1.起引导作用的党政机关
在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在党和政府的自觉推动下进行的。

吴从环的研究显示,源竹居委会把党组织建立在居委会上,作为居民自治领导核心的党支部成了居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居民自治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5]。

汤艳红认为,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实践中,离不开政府管理机关的引导,在居民自身缺乏自治动力和自治热情的情况下,党和政府需要及时、适当地培育和激发居民自治的动力和热情,并在居民的自治动力和热情得以形成以后,尊重居民自治组织的职权、保障居民自治的权利[6]。

郑张根认为,居民自治作为我国目前一项仍处在培育过程中的基层社区民主形式,离不开区县、街道两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需要先试点、充分作精个案,然后在总结个案成败得失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复制、推广[7]。

2.发挥促进作用的自治组织
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比较重要的自治组织就是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社会组织。

居民委员会作为当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平台,是社区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

当前,困扰居民委员会真正发挥其代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治理的一大难题就是,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太多的社区行政事务工作,沦为“政府的腿”。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社
区居民自治的成效。

王东的调研结果显示,深圳社区居民自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社区居委会之外,单独设置社区工作站,实行工作站与居委会并行的“居站分离”管理模式。

这样一来,社区工作站就成了街道办在社区的工作平台,其主要负责政府部门在社区的行政性事务,具体提供针对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

而社区居委会就可以从繁琐的行政性事务中抽身,作为自治组织代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决策和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站对居民生活的需要作出及时的回应[8]。

“居站分离”管理模式贯彻了议行分设原则,对突破传统社区管理模式、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白友涛的调研结果显示,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的蓝旗社区,其社区治理最显著的特点是将原行政人员从社区中分离出来,自我培育成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行政服务工作。

与此同时,蓝旗社区居委会也实现了减员增效,较好地从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在引导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成为全国社区治理示范点[3]。

帕金森曾提出,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要想使单靠个人力量不能达到的目标得以实现,首要的任务就是发展组织。

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探索中,除“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外,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也是促进居民自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无形之中会在社区范围内宣传社区自治精神,提高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意识。

社区社会组织的建立,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管理提供了有效平台,同时也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和满足生活需要提供了有效载体[9]。

孵化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是实现居民自治的关键一环。

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可以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意识,持续提升居民参与自治的能力,不断拓展社区自治的空间,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

3.作为主要参与者的社区居民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而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这一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广泛的政治参与。

衡量社区居民自治水平的
标准就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离开城市社区居民的积极、广泛参与,社区居民自治便是一句空谈,没有实效。

城市居民自治的本质在于社区居民能够真正参与到社区重大公共事务的管理、决策过程中去。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热情和意识相对较弱。

这与利益驱动的缺乏和参与机制的落后有很大关系。

利益是参与的最重要的驱动力。

当社区居民切实感到社区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参与自治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居民自然而然就会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意向与动机[10]。

其实,将居民的利益社区化,
就是要想办法强化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区居民主动关心并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区居民之间的社会生活方式也呈现多层次性。

这也导致同一社区的居民,存在不同层次的社区参与需求。

吴巍的研究指出,可以在社区居民中试行分层参与,依据不同群体的自治参与意愿、参与类型、参与深度与广度以及其年龄、收入、性别、文化程度等因素,从政策和行动上分别对不同类型的社区居民活动给予支持[11]。

通过支持社区居民根据
需要自发成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自治组织,开展相关自治活动,来满足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这样的话,社区各层次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就可以调动起来,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就容易多了。

社区居民是城市社区自治的主体,是基层社区治理的主人翁,社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社区居民这一内在力量。

居民在社区自治中应积极、主动参与,关注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居民自治中的相关机制
分析现有相关研究文献发现,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三大机制的作用:政治机制的支持、法律机制的保障和文化机制的促进。

1.政治机制的支持
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政治机制的支持包括社区治理体制的创新、基层民主制度
的完善、自治组织考核机制的改革和政治资源的整合等。

创新社区管理治理体制,规范并完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自治的运行机制。

合理的社区管理治理体制,不仅可以使社区治理的权力在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而且可以有效避免政府在某一领域拥有过多权力而触发社区矛盾[2]。

张俊芳的研究表明,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上,基层政府应当减少对社区居民自治的干预,充分让渡自治空间,大力培育适合社区居民自治发展的土壤。

只有基层政府对社区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基层社区才有自主发展的权利和空间[12]。

同时,基层政府还须加快转变职能,让渡权力,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降低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的成本。

林龙飞指出,基层社区政府要进一步将治理权力下放,以此凸显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培育其自治意识,充分激发其自治活力[13]。

不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选举、决策和监督等制度。

民主选举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而民主监督则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保障。

此外,还要进一步改革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考核机制。

郑张根提出,要以发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开门”考核为主要形式,而不是闭门考核、圈内循环。

同时,要鼓励居民委员会、各社会组织敢于抵制政府部门下达的不合理任务[7]。

整合基层政府政治资源,完善居民自治的投入机制。

社区居民自治离不开一定社区资源的支持。

谢群慧的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市陆家嘴街道将核拨居委会工作经费的新增部分设立为“居民自治金”。

有了经费扶持,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就被调动起来了[14]。

说到底,这个“居民自治金”是一个关于资源配置的问题。

2.法律机制的保障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曾提出,“为了获得满意的集体行动方案,重要的是改善产生集体行动方案的程序和规则”。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顺利进行,离
不开法律机制的保障。

黄晓军认为,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实际情况,逐步健全系统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社区居民自治步入法制化轨道,逐步改变当前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局面。

要制定居民自治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不适合的部分,填补旧法中的缺漏[15]。

郝永华、吴红认为,我国社区居民自治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制体制不健全[16]。

应当重点加强法制建设,逐步规范居民自治的决策与管理体制,确保社区居民自治有法可依。

法治建设作为社区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根本保障。

3.文化机制的促进
社区居民自治本身也体现为一种社区文化、一种文明的氛围,是一种文化现象,能体现出人们的文化素养。

解红晖认为,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浓郁的“自治”氛围,能够为城市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良性互动营建适宜的文化环境或氛围,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治的良性发展[2]。

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区自治理念的教育和引导。

李来和、宋杉岐认为,社区自治理念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前提,它是可以通过加强社区教育、扩大沟通范围、建立社区参与途径等进行培育的[17]。

除要培育自治理念外,发展社区“自治文化”与培养居民“主体意识”也同等重要。

陈超指出,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是“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的民主理念在日常生活中的真实践行。

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自治文化和居民主体意识的培育[18]。

培育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调动其参与社区事务的主动性、志愿精神,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

黄晓军认为,只有居民养成志愿精神和志愿性参与社区建设的习惯,才能彻底跳出计划体制下被动参与的窠臼,改变社区自治参与不足的现状[15]。

完善社区自治的文化机制,还需要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增强社区文
化教育。

通过不断的文化宣传教育,以及一些效果明显的社区自治的典型事例,向社区居民展现社区自治的成效,以增强居民对社区自治文化的认识、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认同和信任,引导他们主动加入社区自治组织的活动中来。

三、研究述评
有关我国目前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路径的研究文献,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居民自治的相关主体研究和相关机制研究。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三大主体分别是党政机关、自治组织和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项在探索中前进的基层社区治理事务,离不开党和政府机关的引导。

在居民自身缺乏自治动力和自治价值理念的情况下,党和政府需要及时、适当地培育居民自治的热情,引导好居民自治价值理念的传播和发展。

居民自治是一项把个体化了的社区居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事情。

自治组织作为居民参与自治的平台,应当好好培育并促进其健康发展。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本质是社区居民的广泛而有深度的参与。

离开了社区居民的参与,居民自治就成了一句空谈。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政治机制、法律机制和文化机制的保驾护航。

居民自治的开展离不开宽松的政治空间,也离不开政治资源的大力支持;完善居民自治的法治建设,是社区居民
自治顺利发展的“护身符”;完善居民自治的文化机制,营造浓郁的居民自治文化
氛围,则是我国社区居民自治持久发展的源动力。

四、结语
笔者以居民自治的主体和机制为视角,介绍了相关学者对社区居民自治的研究观点,基本上为我国目前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指明了发展路径。

不过现有的研究路径大部分是从宏观着眼,具体到怎样进行实地操作,还需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步探索。

另外,社区居民自治的路径是不断发展的,会遇到各种新问题。

比如,“居站分离”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脱离了社区日常行政事务,减少了与居民接触的机会,其如何能够继续得到社区居民的支持与拥护,就需要进行思考和探索。

总之,我国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大致路径已经比较明朗,剩下的就是各地区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了。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朱光喜.业主自治:城市社区自治的新逻辑——基于居民自治与业主自治的比较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4).
[2]解红晖.城市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3,(1).
[3]白友涛.加快形成社区共治与居民自治有效机制研究报告[Z].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招标课题结项报告,2014.
[4]于洪卿.城郊结合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对策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7,(12).
[5]吴从环.城市基层居民自治的体制构架[J].探索与争鸣,1999,(10).
[6]汤艳红.论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完善——以城市居民自治发展新要求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2,(12).
[7]郑张根.从上海实践分析居民自治的环境和路径[J].科学发展,2013,(5).
[8]王东.论社区管理中居民自治和政府机构的互动——深圳社区工作站模式的启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6).
[9]马贵侠,叶士华.以服务促自治: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居民自治的实践路径[J].探索,2014,(6).
[10]谭洛明.社区居民自治浅谈[J].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2010,(3).
[11]吴巍.对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参与不足之分析[J].理论探索,2002,(7).
[12]张俊芳.中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刍议[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13]林龙飞.社区居民自治的困境及路径优化——基于一个典型个案的调查与思考[J].理论观察,2015,(1).
[14]谢群慧.“自治金”打通居民自治路径——陆家嘴街道探索社区共治和居民自治新模式[J].浦东发展,2012,(5).
[15]黄晓军.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政治文明[J].大理学院学报,2004,(7).
[16]郝永华,吴红.善治视野中的社区居民自治路径探索——基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社区的实证分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11).
[17]李来和,宋杉岐.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有效制度的形成及相关政策研究[J].河北学刊,
2008,(5).
[18]陈超.社区党组织引领居民自治的理论与实践[J].上海党史与党建,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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