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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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0.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
通知
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近年来,我省沿海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
(一)严格缴纳期限。

海域使用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对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必须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到期未缴付的,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
件,并在当地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撤销批准文件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后,若项目用海单位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该宗用海,需缴齐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经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重新下达批准文件或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逾两年申请该宗用海的,按新用海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二)规范征缴程序。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规定,各级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必须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就地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具体办理缴款时,申请用海单位应持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到当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就地办理缴款手续;当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申请用海单位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海域使用金征缴辅助账簿,对收费情况按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对。

同时,对涉及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海域使用金专用)》第一联复印件汇总后,于每月终了5日内分别寄送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省海洋与渔业厅规划财务处备查。

二、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用海管理
(一)严格界定公益性用海范围。

在省管项目用海审批过程中,对需界定项目
用海公益性质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已明文列举的公益性质项目用海范围进行核定;对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尚未明文列举的,其项目用海公益性由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公益性渔港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渔港名录为准。

(二)严格公益性用海变更审批。

公益性用海需要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的,原则上应由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予以出让。

尚不具备市场化配置条件的,用海单位应向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公益性用海变更为经营性用海的,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按照骗取批准用海处理,并将其列入限批海域名单。

三、严格省重点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金减缴政策
从严把握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条件和减缴幅度。

其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无违法用海记录、无滞纳海域使用金记录的,或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无力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可申请减缴地方留成部分20%的海域使用金;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的一般项目,且无违法用海记录、无滞纳海域使用金记录的,可申请减缴地方留成部分10%的海域使用金。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或有违法用海记录的,或有滞纳海域使用金记录的,一律不予减缴海域使用金;对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缴海域使用金。

四、调整海域使用金减缴和分期缴纳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申请减缴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申请减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以及申请分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申请人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设区市、县
(市、区)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批程序。

对减缴海域使用金的申请,由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审核并批复申请人,同时抄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分期缴纳申请,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查同意后,省海洋与渔业厅与申请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同时抄送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五、严格海域使用金减免批后监管
(一)严格执行减免审批后变更报批制度。

经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如需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应当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已减免的海域使用金。

(二)严格落实减免审批备案制度。

计划单列市负责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审查批准文件,要严格按规定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以上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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