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一分部返还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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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料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长江大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返还料管理,有效利用工程返还料,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体系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工程返还料回收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相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实施工程返还料回收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见附表一)
三、工程返还料定义
第三条、项目工程完工拆除的钢护筒、钢管桩、钢模板、钢箱梁、分配梁、挂篮构件、吊带、工钢、槽钢、H型钢和其他加工件等钢结构。
四、返还料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作业队应妥善保管工程返还料,条件允许情况下应规划返还料储存区。
分规格型号集中堆码摆放,定期盘点、清查。
第五条、未经项目部鉴定批准,擅自处理工程返还料的,项目部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部在考虑方案和设计时,应尽可能利用上述资源,以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保有的上述资源,各单位不得重复购置和加工,
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程返还料品种、数量确认
第八条、工程返还料的品种和数量确认依据是: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等。
第九条、工程返还料的确认由物机部牵头组织,工程部、工经部、财务部,各工区参与,对申报的工程返还料进行现场清点、鉴定,以确认其品种和数量。
六、工程返还料处理程序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项目确认的工程返还料由物机部编制《工程返还料月度分布情况明细表》(附表二)。
第十一条、工程返还料中钢结构产品在拆除前由工区编制《钢结构工程拆除申请、鉴定表》(附表三)报物机部,物机部分类整理后交予工程部复核,并由工程部确定可拆除利用数量和不可拆除利用数量,核实确认后由生产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各工区负责安排、组织将拆除下来的钢结构产品运至相应的钢结构车间前的切割、装卸、倒运、堆码等作业。
第十三条、工程返还料的交接,由拆除/返还单位、回收单位、工区及物机部共同签认。
物机部编制《工程返还料交接单》(附表四)。
第十四条、工程部根据《工程返还料月度分布情况明细表》统一考虑再次利用。
第十五条、工经部门安排月、旬生产计划时,超前考虑每个节点、每道工序间的衔接,充分利用返还料的周转率。
第十六条工程返还料再次利用时,由作业队填报《返还料再次利用确认单》(附表五)由现场技术员复核,工区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为了在钢结构产品拆除返还过程中避免“图省事、少麻烦”等不负责现象发生,鼓励大家积极性,各部门、工区及拆除/返还单位在严格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作业指导书等标准要求下,各施工及拆除单位每多切割及再次多利用一吨,每吨给予500元/吨的奖励,相应的部门、工区给予100元/吨的奖励,反之则给予各拆除/返还单位500元/吨的罚款。
《返还料管理奖惩单》(附表六)。
第十八条多切割是指《工程返还料交接单》中拆除/返还数量和《钢结构工程拆除申请/鉴定单》中工程部鉴定的数量相比,多再利用是指《返还料再次利用确认单》中数量和《工程返还料交接单》中可用数量相比。
第十九条 30以上大型型钢进场后由物机部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各作业队不得随意切割使用,如因施工需要必须切割,各作业队需申报至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长确认同意并报物机部备案后方可切割,如各作业队未经许可私自切割,一经发现将处予1000元/根的罚款。
第二十条其它未尽事宜遵照《二公司返还可再利用物资、设备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物资部具有最终解释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