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楼物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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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楼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业楼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业楼的所有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业楼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
保商业楼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商业楼的安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四)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包括:
(一)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对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防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对出入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加强对商业楼内重要部位、重要物品的监控;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防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进行防盗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设立治安值班室,24小时值班;
(二)加强对商业楼内治安情况的巡查;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治安巡逻。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定期对电梯、水泵、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一)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二)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三)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可能对业主和使用人造成伤害的事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业主和使用人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二)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搭建临时建筑;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电梯;
(四)不得在商业楼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五)不得在商业楼内饲养宠物、放养畜禽;
(六)不得在商业楼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
(七)不得在商业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不得在商业楼内从事非法经营、违法活动;
(九)不得在商业楼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十)不得在商业楼内进行噪音扰民活动。
第十六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消防演练等活动。
第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商业楼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十九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商业楼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遵守本规定,积极维护商业楼安全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予以口头警告;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
(三)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示例性内容,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对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一)擅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电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商业楼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在商业楼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防盗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防盗安全责任人:
(一)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为防盗安全责任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防盗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防盗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盗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对出入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对商业楼内重要部位、重要物品的监控;
(四)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防盗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防盗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一)擅自拆除、损坏防盗设施设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商业楼内物品,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治安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治安安全责任人:
(一)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为治安安全责任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治安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治安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立治安值班室,24小时值班;
(二)加强对商业楼内治安情况的巡查;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治安巡逻。
第三十二条治安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殴打他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
(一)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为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一)定期对电梯、水泵、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设施设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应急救援
第三十六条应急救援责任人:
(一)商业楼法定代表人为应急救援责任人;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为应急救援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措施: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二)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对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违法行为处罚:
(一)阻碍应急救援,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改应急救援预案,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业楼的安全、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商业楼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业楼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办公、商业、停车场等设施。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商业楼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三)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
(四)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商业楼内治安巡逻和门卫管理;
(八)负责业主、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三)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
(五)门卫管理制度;
(六)安全巡查制度;
(七)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八)安全应急预案;
(九)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物业公司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在商业楼内违规存放和使用;
(五)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一条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
(二)物业公司应当加强门卫管理,确保门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可疑人员的盘查和监控,及时处理治安案件;
(四)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二)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三)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宣传和引导,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二)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管理人员职责;
(三)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车辆的管理,防止车辆被盗、损坏;
(四)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停车场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门卫管理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门卫人员的管理,确保门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二)物业公司应当制定门卫管理制度,明确门卫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三)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门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门卫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安全巡查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安全意识;
(二)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宣传栏、公告等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宣传安全知识。
第十七条安全应急预案:
(一)物业公司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公共设施设备、停车场、门卫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二)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对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
(五)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七)负责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八)负责商业楼内治安巡逻和门卫管理;
(九)负责业主、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责任:
(一)遵守商业楼物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不得在商业楼内违规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器材;
(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商业楼内进行危险作业;
(六)不得在商业楼内进行非法活动;
(七)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业主、使用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楼物业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业楼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业楼的所有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商业楼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本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商业楼安全管理制度,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定期对商业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六)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安全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商业楼的安全秩序。
(二)合理使用商业楼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擅自改动。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占用、损坏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
(四)不得在商业楼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五)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安全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
(四)对业主、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商业楼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三)加强防盗安全管理,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加强巡逻值守。
(四)加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五)加强绿化、环卫等管理,保持商业楼环境整洁。
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二)不得在楼道、电梯间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业楼。
(四)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爱护绿化环境。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二)加强对业主、使用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救援,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
(二)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三)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处理事故。
(四)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发现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并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一)损坏、擅自改动商业楼内设施设备的。
(二)占用、损坏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
(三)在商业楼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的。
(四)不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演练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