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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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模版
为了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国家资源和财产的安全,排除井下水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成立防治水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并下设办公室。
2.领导小组每月下旬必须完成对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
排查地点:施工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管路、水沟等。
3.每月下旬组织的防治水隐患排查和质量标准化合并进行,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当前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每个地点安排一名专业负责人,重点问题进行排查。
4.防治水隐患排查时,需要按照技术部门制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去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工程师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安排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将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地测防治水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对整改过程要建立完整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7.各队组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尤其是掘进队要严格按照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8.技术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施工的地区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相关科队必须认真惯执行重点防治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部门一定处罚。
10.小组成员要认真的对待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矿井防治水的工作安全、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
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模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排查出水害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县、市、区)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是指对各类水域、水利设施、水利工程、人工湖泊、水库等涉水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并记录水害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的工作。
第四条水害隐患指可能引发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隐患点、隐患区域或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水利工程设施或构筑物。
第五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由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协助配合。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整改偏差和弯禅。
第二章水害隐患排查组织和责任
第七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协调原则。
第八条各区(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害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小组,负责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总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计划,并将其报市(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水害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具体的工作组织和协调。
第三十条各区(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车辆、器材,负责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
第十一条水害隐患排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计划和报告的制度和要求,组织编制水害隐患点、隐患区域库,对各类涉水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并通过电子图件、报告、实地检查等方式,全面搜集水害隐患信息,建立和维护信息台账。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相关部门和群众组织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测和预警机制,提前对可能发生的水害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群众,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分为计划、组织、实施、整治、总结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计划阶段:制定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组织阶段:成立水害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实施阶段: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搜集各类涉水工程的相关信息。
(四)整治阶段:根据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结果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治,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五)总结阶段:对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与考核是确保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按要求进行的重要环节。
第十七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责任由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效益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应当确定相应的责任和权力,形成规范和科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第二十条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监察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偏差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具体指导和推进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和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相关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制度附件: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本方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排查出水害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制定。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四章工作计划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六章工作措施和方法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八章工作成果管理
第九章进度和效果考核
第十章安全和保密措施
第十一章责任和违章处罚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制度附件:水害隐患排查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本计划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排查出水害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制定。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四章工作计划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六章工作措施和方法
第七章工作要求
第八章工作成果管理
第九章进度和效果考核
第十章安全和保密措施
第十一章责任和违章处罚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以上为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的模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