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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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2.19
•【文号】
•【施行日期】1994.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1994年2月19日卫生部发布)
一、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痛实施“按时”、“按阶梯”治疗。
充分满足癌症病人对镇痛麻醉药品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癌症病人因镇痛需用麻醉药品者,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由县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专用卡的核发工作。
三、申领专用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的诊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四、异地诊治的癌症病人,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暂住证明(暂住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病人亲友工作单位出
示暂住证明)到县级以上(含县)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专用卡的手续。
五、病人或其亲友每次凭专用卡到医院开方取药。
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的亲友应持卡到发卡单位退卡注销。
六、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一次应不超过五日使用量。
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的使用量医生可根据病情需用开具处方。
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七、专用卡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过期后仍需使用的,持原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原发卡单位办理延期手续。
八、其它危重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者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九、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定,如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十、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6)卫药字第86号关于《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