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开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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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开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7.11
•【字号】汕府办[2005]111号
•【施行日期】2005.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开展
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开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关于汕头市开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关于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
动。
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开展联合稽查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公路规费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
持续发展。
二、稽查专项活动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3、《行政处罚法》。
4、《广东省公路条例》;
5、《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政府令[1998]第32
号);
6、《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7、《关于汕头市路桥收费站撤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粤
府函[2004]342号);
8、《关于汕头市路桥车辆通行费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省物价
局粤价函[2004]633号);
9、《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府〔2004〕195
号);
10、《关于做好机动车辆年票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汕市办[2004]55
号)。
三、稽查的时间、范围及重点
1、查验时间:2005年7月15至2005年8月15日。
2、查验范围:依法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桥收费站、
车辆作业及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范围。
3、查验重点:
⑴本辖区内机动车养路费、路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
⑵非汕头籍未缴纳年票的机动车辆过往路桥通行费次票缴纳情况。
四、稽查方式和处理方法
(一)流动式稽查。
由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组织,利用无线数据传输、电脑查询追踪系统在辖区规定查验范围内(收费站除外),对逃漏公路规费车辆进行稽
查。
稽查人员查获的应缴而未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应依法暂时中止该车行驶,并责
令车主到各征稽机构补缴和接受处理。
(二)收费站稽查。
由各收费站稽查人员直接对过往该站的车辆通行费进行稽
查。
对出入各收费站的车辆,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稽查人员可责令其缴纳通行费后方予放行;对强行通过的,责令其停车补交费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处以应交票款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对堵塞收费通道,影响交通畅通的,责令驾驶人员将车辆驾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现场不服从管理的,稽查人员可以将车辆拖离现
场,处理完毕后方可放行。
五、工作任务分工
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工作列入交通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市交通、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司其职,
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式稽查:
市公路局抽派10名、市公路总站抽派6名征稽人员、市交警支队抽派4人,
组成二个联合稽查队,每队10人,在辖区规定查验范围内开展对汕头籍机动车辆
公路规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龙湖交通检查站结合日常稽查任务,对公路规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二)收费站稽查:
1、大学路、澄海、潮阳三个收费站现有征稽人员,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市
交警支队每站各抽派2人配合,组成三个稽查队。
2、石大桥收费站由市交通局在市公路局、公路总站各抽调5名征稽人员,
市交警支队抽派2人配合,组成一个稽查队。
3、各收费站稽查队在做好车辆次票通行费检查的基础上,对通行费年票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市公路局、公路总站派员到现场协助做好养路费稽查处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开展机动车辆公路规费联合稽查活动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机动车辆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要求,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2、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执法氛围,各单位要结合稽查活动,大力
宣传路桥收费改革的意义、车主缴费的义务、责任等。
3、各单位抽调的稽查人员,要具备征稽执法资格,稽查人员上路执法要统一服装,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带齐执法文书和取证器材等,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联合稽查工作,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国、省道对正常行驶车辆进行稽查,防止出现公路“三乱”行为。
对违章、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和纠正。
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避免激化矛盾,杜绝责
任事故。
4、各单位要将稽查情况及时上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落实专人收集、整理、
汇总。
对上级督办的事项及群众的投诉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
5、在稽查工作中,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冷静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6、市交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稽查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7、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稽查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发现公路规费征稽人员及有关部门责任人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成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责任或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8、在稽查月活动中被中止行驶的机动车辆,由原各公路规费征稽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汽车停车费、拖车费由市公路局负责,摩托车停车费、拖车费由市公路
总站负责。
9、稽查月活动中稽查经费保障拟由市交通局统筹20万元,来源从汽车、摩托
车养路费、路桥年票通行费中按比例筹集解决。
10、联合行动主要负责人、各队负责人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路局、市交警支队
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