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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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犯职业道品德为办理方法
(2018 年订正)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例和制度规范,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一般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
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办理包含处罚和其余办理。
处罚包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革职、开除。
警示限期为 6 个月,记过限期为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革职限期为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赐予党纪处罚。
其余办理包含赐予责备教育、诫勉讲话、责令检查、通告批评,以及撤消在评奖评优、职务荣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材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撤消有关资格的办理执行
限期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纪犯法的,实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四条应予办理的教师违犯职业道品德为以下:
(一)在教育教课活动中及其余场合有伤害党中央威望、违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的言行。
(二)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经过讲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余渠道发布、
转发错误看法,或假造分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犯教课纪律,搪塞教课,或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课本员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鄙视、欺侮学生,凌虐、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课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对危险时,不管学生安危,擅辞职责,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核查、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营私作弊、故弄玄虚。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
的宴请、旅行、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销售图书报刊、教辅资
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牟取私利。
(十)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别人介绍
生源、供给有关信息。
(十一)其余违犯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犯第四
条列举行为的,应该实时组织检核查实,视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理。
作出办理决定前,应该听取教师的陈说和辩论,听取学生、
其余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许家长代表建议,并见告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益。
关于拟赐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罚,教师要求
听证的,拟作出办理决定的部门应该组织听证。
第六条赐予教师办理,应该坚持公正公正、教育与惩办相
联合的原则;应该与其违犯职业道品德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该事实清楚、凭证确实、定性正确、办理适合、程序合法、手续齐备。
第七条赐予教师办理依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示和记过处罚,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存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革职处罚,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存案。
(三)开除处罚,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存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许未
归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排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存案。
(四)赐予责备教育、诫勉讲话、责令检查、通告责备,以
及撤消在评奖评优、职务荣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资晋级、申报人材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余办理,依照料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办理决定应该书面通知教师自己并载明认定的事
实、原因、依照、限期及申述门路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办理决定的,能够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
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能够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
行政部门提出申述。
对教师的办理,在期满后依据改过表现予以缓期或排除,办理决定和办理排除决定都应完好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各处罚的,切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除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罚时期暂缓教师资格按期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可以从头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罚时期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暂行规定》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许革职以上处罚。
此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赐予开除处罚。
教师遇到剥夺
政治权益或许成心犯法遇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师德师风
建设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况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该视情节轻重
采纳约谈、诫勉讲话、通告责备、纪律处罚和组织办理等方式严
肃追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体制建设、平时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实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不力、方式不妥或拒不
处罚、迟延处罚、推委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办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顿不完全;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惹起不良社
会影响;
(六)其余应该问责的渎职失责情况。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联合当地实质状况拟订
实行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