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循的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循的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制度:1、贷款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对贷款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和持续监控。
2、贷款审批分离:商业银行应实行贷款审批分离制度,将贷款调查评估人员与贷款审批人员相分离,以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
3、风险责任制: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贷款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4、风险准备金制度: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5、担保抵押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担保抵押制度,对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人的资格和担保抵押能力进行审查,确保担保抵押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6、贷款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应对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和还款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控风险。
7、限额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单一客户或地区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一客户或地区的信贷风险,防止过度集中。
8、合规审查:商业银行应对贷款业务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9、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贷款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10、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客户和监管机构披露贷款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贷款业务,控制风险,保障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外,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2、强化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3、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不断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和技术水平,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能力。
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 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银行的董事、监 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
其近亲属
前的业务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放 贷,否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个人给予 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全部或
部分赔偿
银行工作人员对强令发 放贷款未予拒绝,应给 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1.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 书面合同。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 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
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证 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业拆借,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 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 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 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 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商业银行贷款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诚实守信、慎重选择的原则,按照诚实合法、自愿平等、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合理收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加强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贷款政策。
第二章贷款申请及审批第五条客户在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时,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财产证明、经营计划等文件。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做出贷款决策。
在审核过程中,银行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权,严格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贷款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审批结果公正、公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用途等综合考虑,严格遵循审批程序,不得违规放贷。
第九条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更加谨慎的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的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审批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发放和监管流程,确保贷款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做好贷款额度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对象进行定期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根据评级结果调整贷款利率、期限等条件,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PPT课件
第四节 企业贷款的管理
一、企业贷款的种类
1.短期贷款
(1)逾期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2)重组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3)停止计息贷款余额/全部贷款余额 这些曾是我国长期用来监测银行贷款质量的指标。
评价银行贷款质量的指标不仅能使银行对贷款的风险管理状况有清楚 的了解,更重要的是,银行根据评价结果可以找出问题所在,进一步 提高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此外,银行使用连续的评价指标可以进行 历史比较,发现银行贷款管理的趋势;同时,也可以进行同业比较, 明确自己的竞争地位。
第三节 贷款业务流程
一、贷款基本程序
(一)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
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
贷款分类是指银行的信贷分析和管理人员,或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 综合能获得的全部信息并运用最佳判断,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对贷款质 量做出评价。五级分类法就是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 类,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一)贷款五级分类原则
(1)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仍存在一
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 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 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 贷款的风险度。 (四)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 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 权限报批。
商业银行贷款相关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相关制度一、贷款政策与原则1.贷款政策: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贷款政策,包括贷款的目标、范围、条件、利率、额度、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确保贷款业务的规范和有序。
2.贷款原则:商业银行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合理分配贷款资源,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借款人应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以确保贷款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贷款审批: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对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与利率1.贷款额度: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收入情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确保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利率政策: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利率政策,根据市场环境、政策要求和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贷款利率,确保银行的盈利性和借款人的负担能力。
四、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1.贷款期限: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2.还款方式:商业银行应提供多种还款方式供借款人选择,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期付息等,以满足借款人的不同需求。
五、贷款担保与抵押1.担保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贷款的担保要求,包括担保人资格、担保责任、担保物等,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安全。
2.抵押物评估:商业银行应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和质量符合要求,以降低贷款风险。
六、贷款风险评估与控制1.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贷款的风险程度。
2.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贷款风险,包括定期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严格控制贷款额度与利率、监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
七、贷款违规与处罚1.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明确规定贷款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贷等行为,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商业银行管理 第五章:商业银行贷款管理
第一节贷款的种类及组合贷款的重要性:在市场主导金融体系中,资金需求者的融资需求可以有资本市场满足,交易成本的高低称为融资者选择融资方式的重要标准之一;在银行主导金融体系中,国内经济的增长和衰退与银行体系贷款发放规模呈高度正相关性。
我国国内商业银行而言,贷款活动占银行总资产三分之二以上,带来的收益占银行总收入的四分之三甚至更多。
贷款的种类:偿还期限分:活期贷款和定期贷款;保障程度分: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偿还方式分:一次性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贷款数量分:“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
贷款组合:决定银行贷款组合的因素:特定市场环境(首要因素)、银行经营规模第二节贷款政策与程序贷款政策原则:6C原则——品质,能力,现金,抵押,环境,控制品质:贷款目的明确,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通过客户以往记录、其他贷款人与该客户往来经验以及客户信用评级能力:贷款人具有申请贷款的资格和行使法律义务的能力现金:贷款人要有充足的现金流,信贷员要用现金流量分析法判断借款人的现金状况抵押:抵押资产的流动性、价值稳定性等关系到贷款安全的保证程度环境:至借款人或行业的近期发展趋势、经济周期的变化对借款人的影响等,银行通过阅读借款者的信息档案获得相关信息控制:涉及法律的改变、监督当局的要求和一笔贷款是否符合银行的质量标准等问题贷款政策:贷款政策是指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是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准则。
基本内容:贷款业务的发展战略,贷款审批分级授权,贷款期限和品种结构,贷款发放的规模控制,关系人贷款政策,信贷集中风险管理政策,贷款定价,贷款的担保政策,贷款档案的管理政策,贷款的审批和管理程序,贷款的日常管理和催收政策,对所有贷款质量评价的标准,对不良贷款的处理贷款的决策程序:综合分析——确定贷款结构(X则拒绝贷款)——提出贷款结构方案——与客户谈判——贷款能否满足银行与客户的需要(X则拒绝贷款)——完成贷款文件——发放贷款贷款协议: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的规定;利率与计息;提款条件、提款时间及提款手续;还款;担保;保险;声明与承诺;违约事件及处理;扣划;税费;抵消、转让予权利保留;变更与解除;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附件。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精]
工商银行信贷业务品种—公司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 营运资金贷款、周转限额贷款、临时贷款、搭桥贷款、备用贷款、法人账户透 支
贸易融资业务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国内信用 证项下买方融资、国内发票融资业务、国内保理业务、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 商品融资业务、国内订单融资业务、未来货权项下商品融资业务、退税应收款 融资业务、进口信用证、进口代付业务、进口押汇、买方远期信用证业务、提 货担保、进口融资业务、进口保理业务、出口打包贷款、福费廷出口双保理业 务等
项目贷款业务 项目融资业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搭桥贷款、项目前期贷款、项目营运期贷 款、并购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转贷款
房地产贷款 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 特定担保项下融资业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国债质押贷款、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
2010-2011第二学期
按贷款质量分类
风险分类是指按借款人的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 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质量分 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一种管理方法。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案例分析
2010-2011第二学期
按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分类
2010-2011第二学期
一、贷款的概念
提供资金
人按照一定贷款原则和政策, 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 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 为由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和 方式等因素构成。
2010-2011第二学期
二、贷款的种类
自营贷款 是指商业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自筹资金、自主发放、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制度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制度
1.贷款审查流程: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审查流程包括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资产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商业银行还需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 贷款利率制度:商业银行在制定贷款利率时需根据市场利率、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考虑。
商业银行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利率合法合规。
3. 贷款担保制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需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方式,以减少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4. 贷款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需对借款人进行监管
和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如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商业银行需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收。
5. 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建立不良贷款准备金、制定应急预案等方面。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制度包括了贷款审查、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旨在确保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安全合规。
- 1 -。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保护银行资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效率,确保贷款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贷款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确保贷款业务合规运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作用,加强贷款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控制全行贷款总量,避免贷款集中度过高,提高贷款资产质量。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贷款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贷款申请人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和担保材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贷款申请,并建立档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款审批流程,保证审批透明、公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用途,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判断是否批准贷款。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真实情况和贷款用途。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发放贷款,并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岗位,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追踪机制,跟踪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资产质量。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监管,对逾期借款进行督促和催收。
商业银行学-第五章-贷款业务ppt课件
基础利率 3.87% 3.945% 4.05% 3.54% 3.645% 3.72% 3.84% 3.96% 3.45% 3.54%
. 5.50%
实际利率 5.37% 5.445% 5.55% 5.04% 5.145% 5.22% 5.34% 5.46% 4.95% 5.04% 5.50% 15
解:设贷款利率为x,根据公式:
30x— 0(30× 5 0% +0.5) =1% 8
8% × 1000
8× 01% 8+1.5
x=
=9.9% 7
300
Xuli
.
13
基础利率定价法
借款人选择的基础利率加一定数额作为贷款利率。
例5-2:表5-1列出了某银行可提供的基础利率,某客 户向该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银行对该客户进行 调查、评估后,同意该客户贷款500万元,贷款利 率按照基础利率加1.5个百分点执行。
未使用的那部分资金收取的费用。
补偿余额:借款人应银行要求保持在银行的一
定数额的活期存款和低利率定期存款。
隐含价格:贷款定价中的一些非货币性内容。
Xuli
.
9
贷款价格主要影响因素
资金成本:资金平均成本、边际成本 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风险成本—为承担贷款风
险而花费的费用。
贷款费用:贷前、贷中发生的费用 借款人信用状况及与银行的关系 银行贷款的目标收益率 贷款供求状况
贷 款 = 费 借用 款 人 使 用金 的成 非 +贷 本 股款 本服 资务 费 应摊产=权 银资 行本 全部产 款 权 的 资 × 比 未 本 率 清 对偿 贷贷
Xuli
.
12
例5-1
工商银行某支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盈利目标任务制定 的贷款税前目标收益率为18%。先要对某客户发放 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300万元,该笔贷款资金来源 的成本为5%,预计该笔贷款将要发生的管理成本为 5000元,银行全部产权资本与贷款的比率为8%。假 定该行未清偿的贷款余额为1000万元。请问该笔贷 款的利率应该确定为多少?
第五章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与管理
– 贷款风险可分为高度贷款风险、中度贷款风险和低 度贷款风险
贷款风险管理
定义:
– 贷款风险管理是贷款指风银险管行理运程序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 贷款业务活动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计和处理, 防止和控制贷款风险,从而保障贷款的安全性、流 动性和效益性。
– 贷款风险管理程序
3.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 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 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贷款的特征是借款人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 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和对 外融资,乃至执行担保来偿还。次级贷款具体的特征 包括:
– (1)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 (3)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及时足额清偿; –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常手段获取的贷款; – (5)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 (6)借款人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主要借鉴美国为代表的贷款分类 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 失五类。 1.正常贷款
– 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能按时足额偿 还贷款本息。
– 正常贷款的特征是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 终偿还贷款已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 响贷款本息偿还的消极因素,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 损失。
– (3)行长授权的主管人员应当对行长负责。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 所谓审贷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将贷 款的审查与贷款的具体发放和管理分开的一种管理 方式。
第五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务》PPT课件
5.2.2 制定贷款政策应考虑的因素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 2) 银行的资本金状况 3) 银行负债结构 4) 服务地区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周期 5) 银行信贷人员的素质
5.2.3 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
贷款调查
对借款人信用评估
贷款审批
借款合同签订和担保
贷款发放
贷款检查
贷款收回
2) 按贷款的保障条件分类,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商业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无须借款人提供担保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以某些特定的财产或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银行应持票人(客户)的要求,以现款买进持票人持有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而发放的贷款。
3) 按照贷款规模分类,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分为批发贷款与零售贷款两大类 批发贷款也称为企业贷款,一般是指商业银行对个人、合伙人或公司为经营企业的目的而发放的金额较大的贷款。 零售贷款即消费者贷款,是指银行仅仅为个人消费目的而不是为经营目的所发放的贷款,包括住房消费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医疗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务
5.1 贷款业务概述
5.1.1 贷款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利率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并到期收回本金息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也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第五章贷款政策与管理
第三节 贷款审查
为什么要对贷款进行审查
贷款审查是银行减少损失、降低贷款风险的 重要环节。
借款人会因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导致借款质量 发生变化。因此,贷款审查是极有必要的。它 可以帮助银行的管理层迅速发现有问题贷款, 检查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提供预警信号,及 时发现贷款质量变化,防止贷款质量恶化。
贷款审查的原则
( 4 ) 主管信贷人员 贷 款 高级经理人员 审批 分级审批制度
( 5 ) 法律合同文本 起 草 贷款文件审查 文件 检验担保品
自动放弃条款 其他
( 6 ) 凭证有效 拨 付 贷款文件得以执行 贷款
( 7 ) 数据资料 日 常 合同契约 管理 担保品
信用审查
( 8 ) 早期报警信号 应变 调整战略 措施 管理计划
➢
无不良信用记录
➢ 合法合规经营
➢ 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
在本银行开户
贷款主要种类及管理要点
按期限
贷
款 种
按贷款方式
类
按是否承担责任
活期贷款(透支)
定期贷款(短、中、长)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
票据贴现
质押贷款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还可以按偿还方式、按贷款数量、 按贷款用途进行分类
(5)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迅速做大建筑业市场。
(6)积极拓展物流、商贸领域贷款。五金城、医药城、不锈钢交易市场等商 贸集散地。
贷款程序及操作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贷前
贷时
贷后
(1) 客户借款申请 贷 前 外部环境 调查 项目前景分析
( 2 ) 用途 信 贷 行业 分析 管理水平
数据资料
( 3 ) 还款条件 贷 款 合同契约 谈判 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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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洪艳蓉内容提要一、贷款概述与调整规范二、贷款合同与金融监管制度三、常见贷款合同保护性条款分析一、贷款概述与调整规范知识点:我国信贷政策的演变1、1953-1978年:1953年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2、1979-年-1984年: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办法。
3、1985-1995年:根据1984年《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从1985年实行的新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将央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二者形成借贷关系。
4、1994年:央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现于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
(1993.12《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商业银行市场地位)5、1998年:央行对商业银行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新管理体制,并逐步过渡到审慎性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巴塞尔资本协议)。
1、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2、贷款类型:——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短期贷款与中期贷款、长期贷款——对公贷款与对私贷款(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3、调整规范:——《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贷款通则》(1996年)等——各种贷款规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目前的《放贷人条例》(草案)二、贷款合同与金融监管制度(一)贷款合同的特性1、诺成性合同2、双务有偿合同3、格式化合同(二)贷款合同的主体1、贷款人:具有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类型:1)商业银行(全牌照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集团财务公司3)只贷不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借款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思考:存款人与借款人资格的差别,为什么?(资金使用与风险) 风险管理,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选择,市场化条件下,并非“大而不倒”(三)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的权利——自主申请贷款——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贷款(格式合同之注意)——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条件——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移债务(贷款人可根据风险调整贷款条件)2、借款人的义务——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信息真实性与载体)——接受贷款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转让债务须取得贷款人同意——有危及贷款债权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贷款新规 :在贷款合同中加入“借款人承诺”注:对借款人的限制——贷款新规对各类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贷款取得的合法性 (假按揭)——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使用(再放贷、股权性投资、投机、房地产经营等)案例:2007年房贷利率上调,还本付息成本上升,提前还贷现象普遍。
思考:1、利率调整,定期贷款如何执行利率标准?2、房贷中是否允许提前还款?3、提前还贷,银行是否可收取违约金?注:享受了利息优惠,现在提前还款,是否应补足息差;浮动利率\固定利率3、贷款人的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自主决定是否予以贷款——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违约时,要求其提前还款或停止支付剩余贷款——贷款将或已受损失时,依合同采取止损措施注意:贷款新规规定的银行违法违规责任——对借款人违背贷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思考:1、贷款是否有自主权?存款呢?“特定贷款”例外2004.07.2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审贷自主权,撤并网点2、“借新还旧”问题?2001.12.24央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7条、2007.04.03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12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2002.11.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
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贷款新规:可以协议贷款重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关于个人贷款展期的限制第39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4、贷款人的义务——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提供咨询——公开审贷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及时答复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为借款人保守相应的秘密思考:1、未贷成款,是否也承担保密义务?(比较:银行对存款人的保密义务)2、保密的范畴包括哪些?债务、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3、保密义务有无例外?(四)民间借贷问题民间借贷:贷款一方不属于放贷机构的资金借贷活动对象: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是否必须为商业银行?下列主体活动的合法性与监管方(市场准入)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197条第1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991.08.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公司借款给股东?)1991.08.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1999.0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法》第116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思考: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可行?2003.05.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3、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委托贷款?)2003.05.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
(五)2008年金融危机后银监会的贷款监管措施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机制和制度1、20091018《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2009.10.2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3、2010.02.1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4、2010.02.1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5、2009.12.23《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6、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指引显著变化:个人贷款的“实贷实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借款人自主支付为辅)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治理贷款被挪用问题《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30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银行受托支付的义务——是否实质审查借款人与交易对象的合同内容?第31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