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商综字[2009]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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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0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0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内政发〔200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九日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3%,地方财政总收入增长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0%,新增城镇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7.9万吨和141.12万吨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

实现上述目标,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把保增长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抓投资、调结构、促消费,推动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投资需求立足扩大内需,进一步加强农牧业、水利、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

(一)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促进粮食稳产增产。

加快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工程和旱作农业工程,争取启动百亿斤粮食增产工程。

加大粮食储存设施建设和粮食烘干设备投入,增加粮食收储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作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作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作情况的函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2020年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区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如下:一、促进消费数字升级(一)开展“2021内蒙古‘双品网购节’”活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双品网购节”的通知》工作部署,经各盟市优中选优,拟推荐6家企业参与第三届“双品网购节”,分别为呼和浩特市万盛昌工贸有限公司(伊利)、内蒙古数科数字营销有限公司(蒙牛)、内蒙古兰格格乳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圣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辽市可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二龙屯有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参与企业累计实现销售额38854万元。

我区同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内蒙古“双品网购节”的通知》,拟在全区开展“2021内蒙古双品网购节”活动,各盟市推荐共27家企业参与活动。

“双品网购节”活动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实现网络零售额18.2亿元,多种服务及产品参与花式促销,强势引爆消费潜力。

(二)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2021年1-5月,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直播业务店铺352家,全区共开展直播3.0万场,上架商品68.2万次,吸引消费者观看0.7亿次。

积极筹建网红电商示范集聚地。

呼和浩特市木兰网红电商示范基地,投入各项运营成本近80万元,基地区域内产品供应链体系趋于完善,以基地为依托的内蒙古各类精品网货品牌输出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呼和浩特市金桥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打造了“爱上内蒙古”正能量网红孵化基地,基地建有党员直播间、共享直播间、选品中心、等多功能共享空间,11家新媒体企业和电商企业入驻,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赤峰市蒙东网红直播孵化基地,建设面积1600平方米,设有政务直播、蒙古文艺、直播厨房等多个主题直播间,开发搭建了“我的红山”和“亲商”两大APP平台;通辽市影人谷短视频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引导旗县区与其沟通和合作,并通过加强与抖音、快手、淘宝、京东等短视频(直播)平台联系,加快直播带货行业发展;乌兰察布市推动了中国农影北方互联网营销基地、集宁国际皮革城内蒙古集创直播电商孵化基地等直播基地建设运营;乌海市内蒙古小马过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传统商业售货间改造成为直播电商产业园,入驻企业通过举办直播活动等形式,已实现销售收入1200余万元;包头、兴安盟等盟市陆续建成以直播电商为主的新业态新模式电商示范集聚区,全区累计开展电子商务主题直播带货活动百余次,帮助企业转型升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9]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9]2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9〕232号2009年10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供热是城镇建设的重要基础工程,做好城镇供热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城镇环境,转变城镇发展模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区城镇供热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也存在着热源不足,管网老化,供暖质量不稳定等许多实际问题,供热系统建设任务十分艰巨而紧迫。

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满足人民群众供热需求作为当前一个时期民生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统一规划,着力从热源、热网和体制机制三个方面统筹解决存在的问题,增强供热能力,提高供热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有序安排城镇供热建设项目;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的原则,在优先发展集中供热的前提下,以其它方式为必要补充,因地制宜解决好城镇供热问题;坚持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为辅、用户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金融和民间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城镇供热改革要求,推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满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热需求。

二、总体目标2010年新增供热面积8000万平方米左右,基本完成对运行时间超过15年及损坏严重的2100公里老旧管网改造,全区城镇供热普及率达到55%左右;2012年新增供热面积1亿平方米左右,基本完成所有老旧管网改造,使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左右。

《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

《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1)

(9)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费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 中项省标 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内价费 发[1997]72号,内发改费字[2004]161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中项省标 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内发 改费字[2005]71号 省项省标 内发改费字[2005]71号 中项中标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省项省标 内发改费字[2005]71号 中项中标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 费字452号
中项省标
[1992]价费字240号,内发改费字【2005】71 号,内发改费字【2006】1065号,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6、养犬管理服务费 7、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和安 防产品、安防工程质量监督 检验收费 三、司法 8.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中项中标 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省项省标 内常发[2005]32号
49.诉讼费
管理权限
中项中标
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内发改费字 [2011]214号
十三、海关
50.进口货物滞报金 中项中标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十四、质检
发改价格[2008]324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财综[2003]58号,计价格[1996]1500号,计价格 [1995]102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 [1995]99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 [1994]238号,计物价[1993]2182号,[1993]价费 字135号,[1992]价费字496号,[1992]价费字317 中项中标 号,[1992]价费字127号,国质检科函[2004]144 号,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国质检科函 [2005]503号,国质检科函[2006]294号,国质检科 函[2007]292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 函[2009]688号,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内发 改费字[2006]1448号,内价费字[1997]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采矿权管理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及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

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申请人应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审查,拟设开采工程分布确需超出划定矿区范围布置的,申请人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建议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划定矿区范围,依调整后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继续开展采矿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6.09.11
【文 号】证监发字[1996]224号
【施行日期】1996.09.Hale Waihona Puke 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11日 证监发字〔1996〕224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光证发〔1996〕第052号)及内蒙古证监会《关于呈报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方案的函》(内证监发字〔1996〕68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社会公众股(A股)160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内蒙古民族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号文的有关精神,组织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的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
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区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区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区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内政办发电[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区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09年全区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2010年1月12日至1月19日。

二、考核内容(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三)节假日食品市场安全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方式(一)听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相关企业及执法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考察,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工作结束后,与当地政府交换意见。

四、考核组织领导(一)此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

(二)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分管领导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农牧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厅、监察厅等单位人员组成4个考核组,分赴12个盟市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考核组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考核组分组情况、赴各盟市考核时间及考核工作具体方案,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2009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2009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2009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内政办字[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2009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4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各盟市、各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整体提升各级政府网站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拟于2009年7月会同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治区、盟市和部门网站进行绩效评估,并制订了2009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为确保网站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评估预期效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征求2009年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意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站评估的原则和方式网站评估的总体原则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

通过评估全面了解盟市和部门网站的建设情况,促进全区政府网站整体水平的提高。

网站评估主要以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为重点,分地区、分部门开展,强调评估内容的针对性,真实掌握评测网站的现状和问题。

此次评估结果不采取评分排名的方式公布,将在评估分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指出网站的优点及不足,并提出改进网站的建设性意见,真正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

二、评测指标体系分类情况2009年的评估指标根据不同级别、不同服务职能来区分网站,有针对性和侧重点地确定指标分类范围,同时,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中的评测方向,把核心指标要求融入到本次评测指标中,为自治区政府网站发展提供标准和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内商流通字〔2017〕366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商务局,二连浩特市商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下放部分行政权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世贸法规字[2016]626号),商业特许经营后置备案行政权力已下放盟市。

请各盟市按照要求做好承接和落实工作,确保不出现管理空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事项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盟市商务局承担;对跨自治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盟市商务局承担,其它工作仍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

二、委托备案程序和内容(一)申请。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填报电子版信息。

(二)受理和审核。

盟市商务局对提交的电子版信息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通过特许人的注册申请。

(三)网上备案。

企业凭系统自动发送至企业联系邮箱的登录号及初始登录密码进行网上备案。

(四)网上审核和公告。

盟市商务局对特许人网上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业通过系统内置功能打印带有备案专用标识的纸质版材料(不再需要提交原件)寄送至盟市商务局存档。

盟市商务局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公告。

(五)特许人后续合同年报、资料变更审核、备案撤销等事项由盟市商务局负责。

(六)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盟市商务局备案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检查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内商运字〔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评审作用,有效提升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类别专家分为4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财务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

二、申报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达到与其技术职称或职务相一致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水平,在相关领域或行业中从业经历不少于5年,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口碑,有较充裕时间参加评审工作,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入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领域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熟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标准、规范;(二)生态环境保护:从事污水油液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大气噪声环境污染控制等环境工程领域工作,熟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范;(三)财务: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领域工作,拥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熟悉财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四)行业管理: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推荐要求各盟市商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家推荐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专家推荐人选,专家应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评审专家申请表》,连同学历证书、职称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盟市商务局,经盟市商务局筛选并盖章确认后,按照4类专家1:1:1:2的人数比例将推荐专家名单、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文本及电子版于2021年1月31日前报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各盟市推荐专家人数为3-5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发[1999]1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12.06【实施日期】1999.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999〕144号1999年12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体改委、经贸委、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意见(自治区体改委、经贸委、商务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从1995年起,我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一些流通企业,引入连锁经营的模式,自发地开办了若干连锁店。

为了把连锁经营引入规范化的轨道,1997年以来,自治区体改委、商务厅、经贸委先后在包头、赤峰、呼和浩特市的粮食、蔬菜系统抓了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连锁经营企业的销售额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传统的零售商业,并在引导消费、建立合理竞争的流通秩序,以及便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实践证明,连锁经营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确有加快发展的必要。

为此,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发展连锁经营重要意义的认识连锁经营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现代商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成。

发展连锁企业,一有利于加快流通组织的结构调整,改变流通企业小而散、组织化程度低的现状,实现规模经营;二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市场占有率;三有利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通体制和现代流通产业;四有利于建立新型工商关系,方便群众生活,保护消费者利益。

可以说,发展连锁经营是一项带有方向性的、关系流通领域前途的重大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106号2009年11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准确把握国家对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煤化工、水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行业在我区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要按照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关于“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发展思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长资源型产业链,培育和发展国家鼓励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产品和项目,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产业发展模式。

二、切实强化措施,坚决落实《通知》要求(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土地关、环保关和信贷关,有效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2]219号2002年8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场主体准入若干意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四日)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企业发展,现就市场主体准入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企业设立的条件(一)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

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8%以上,并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上述认缴出资额及期限,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同时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金情况。

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

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三)放宽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使用范围。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6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6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69号2005年3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根据2004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三大流通集团及所属企业改制扫尾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

二、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涉及的有关内部办理产权转让,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交易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性收费。

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企业的改制成本。

改制企业的房产以2003年3月30日资产评估值为准,此次过户不再重新评估。

若企业产权及不动产转让给原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按市场交易中的有关规定征税和收费。

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中办理所需的工商、税务、经营特许变更登记,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四、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因抵押在银行、土地、房产部门的,由企业商请债权银行出据相关手续,由改制后的企业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并办理改制重组企业承接原有债务的相关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41号2009年7月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现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9年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电力84.2万千瓦时、煤炭500万吨、钢20万吨、铁197万吨、水泥362万吨、铁合金2.1万吨、电石10万吨、焦炭495.3万吨、有色金属5.4万吨、造纸14.8万吨、味精0.6万吨,其中,电力和煤炭的具体任务计划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工业局下达。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

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订本地区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明确量化指标。

要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明确淘汰时间、目标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任务。

淘汰企业的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对违反规定者,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1
【实施日期】2009.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医院运行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50号2009年8月11日)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与我区建设的20所流动医院投入使用以来,在缓解偏远地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弥补农村牧区卫生资源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运行中不同程度存在医疗费用及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运转费用落实不到位问题,影响了流动医院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了切实落实流动医院的运转经费,保障流动医院的
正常运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流动医院正常运转费用。

承担流动医院使用任务的盟市、旗县(区)政府,要将流动医院车辆燃油费和设备、车辆更新维护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每车补助标准不低于30万元,使用流动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内商口岸字〔2020〕379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的通知呼和浩特、鄂尔多斯、满洲里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召开了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我区3个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存在进出口值低、排名落后、运营均不理想等问题,要求我区对当前综保区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为此,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黄志强副主席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综保区整改工作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推动综保区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认真分析查摆综保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现实问题,拿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

会后相关盟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了整改报告。

7月2日,自治区政府向海关总署报送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推进落实综合保税区存在问题整改工作有关情况的函》(内政函〔2020〕44号),明确了我区综保区整改措施和目标任务。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区综保区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保质保量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请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和满洲里市政府进一步细化综保区整改方案,对每个整改问题制定具体推进落实的进度表、路线图,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届时自治区将按照计划进度表进行调度和督查,对执行措施不得力、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综保区将进行通报和约谈。

请各盟市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应早尽早解决问题,全面提升综保区发展质量水平。

请相关盟市按通知要求细化完善整改方案,于8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口岸办)。

联系人:刘文林联系电话(传真):************188****58222020年8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通知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通知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通知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内商口岸字〔2020〕23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通知的请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6月9日,海关总署召开关于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我区对综合保税区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对赤峰申建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给出具体承诺。

并于6月30日前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函告海关总署。

为做好此项工作,须有关盟市针对目前各自综合保税区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为此,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如无不妥,恳请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相关盟市政府,抓好整改落实。

妥否,请批示。

2020年6月12日(联系人:刘文林,电话:6944490,188****5822)附件关于做好自治区综合保税区整改工作通知的请示(代拟稿)呼和浩特、鄂尔多斯、赤峰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关总署6月9日关于支持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整改落实好海关总署指出我区满洲里、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三个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低、总体排名落后、运营均不理想的发展现状,解决好因综保区进出口值不达标,直接连带影响赤峰综合保税区申建受制的问题,要求属地政府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认真抓好综合保税区申建发展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是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和满洲里市政府要针对目前综合保税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照申报前的承诺和落实国务院批复文件精神,拿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要有办法、有时限、有预期效果。

二是赤峰市政府在前期论证基础上,进一步针对赤峰综合保税区申建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给出具体承诺,确保申建成功后能达到预期效果。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六部委签署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和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内政商改字[2009]122号)等有关精神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呼政商改字[2009]9号)的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需要,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和我市六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通知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办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协调,认真做好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摸底工作,并按文件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公告》要求立即开始登记、备案,并认真做好备案企业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季度上报我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9]8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4.22【实施日期】2009.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四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区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1、对2006 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旗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旗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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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商综字[2009]3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监管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标流通企业:
自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流通企业基本能够自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的要求进行销售网点备案、销售和管理,但备案审核、监管不严;中标企业不履约、承诺不落实以及网点建设不完善、经营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所属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牧区家电市场流通秩序,不断完善销售网点建设并规范其销售行为,为农
牧民提供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销售网点备案标准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网点备案时,必须严格备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二、规范销售网点备案程序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备案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或授权书)等3份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旗县级商务部门备案。

旗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定期将本地区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或找借口拖延备案时间。

三、规范销售网点促销行为
2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要自觉规范促销行为,严格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觉规范促销行为,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中标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牧区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

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四、严格规范销售网点建设
销售企业要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严格规范网点建设。

所有经备案的销售网点都要按要求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的标牌,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

要积极向农牧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五、认真履行销售和补贴资金代理审核录入职责
3
销售网点在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帐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城镇居民也可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但不享受补贴。

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要在系统中如实录入,但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六、加大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维护家电下乡市场流通秩序
各盟市和旗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对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4
统和销售信息的录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销售网点建设是否规范等进行检查。

各盟市和旗县商务主管部门均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充分发挥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牧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七、违规行为的责任处罚
销售网点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农牧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牧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对农牧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的,由旗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要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凡出现故意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
5
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牧民;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牧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骗取补贴等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的,旗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牧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牧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各中标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要求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反映。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国家商务部,自治区财政厅、厅领导、有关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09年5月26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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