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出口退税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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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出口退税比较研究
[摘要]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出口前各环节已经缴纳的间接税款的一项税收制度(措施),目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但由于历史及经济方面的原因,各国出口退税存在差异。
欧洲是实行出口退税比较早的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就我国与欧洲国家实行的增值税进行比较,找到二者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
[关键词]中欧;出口退税;比较
1 出口退税制度比较
1.1 出口退税定位
关于出口退税的定位,有学者认为,出口退税应作为中性手段,实行零税率;也有学者认为,出口退税应作为宏观调控的杠杆。
(1)欧洲大多数将其作为中性手段,实行零税率
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将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中性政策,对所有产品一视同仁,实行零税率。
(2)我国将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实行差别退税率
我国实行差别退税率:对于鼓励出口的产品,实行零税率;对于需要限制或不鼓励出口的产品,实行低于征税率的退税率或不给予退税。
1.2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可分为先征后退、免税收购、免抵退税三种。
(1)欧洲各国采用的方法:免抵退税或免税收购
欧洲大多数国家实行免抵退税,但法国1948年实施V AT之初,就开始实行免税收购制度。
这一制度不会产生退税需求,但破坏了V AT链条的完整性,而且由于该方法将控制数量较少的有名气的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的行为转变为控制大量的没有名气的供应商的行为,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我国采用先征后退及免抵退税
我国规定对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
我国自2002年起对所有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3 支付出口退税时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要求税务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限内支付退税。
但是,由于政府现金短缺或其他原因,即使在发达国家中,退税申请人对退税不及时的抱怨也是常见的,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更是如此。
目前欧洲大多数国家有退税时限的规定(见表1)。
我国规定了纳税人申报退税的期限,但未规定支付退税的期限。
1.4 退税延期时政府是否支付利息
从本质上来讲,延期退税相当于纳税人对政府的贷款,支付延期退税利息相当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进行补偿。
欧洲大多数国家对延期退税支付利息,我国无此规定。
1.5 出口退税是否列入预算
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有两种:一是在每年的预算之中做特别的V AT退税支出安排。
二是从统一的V AT收入中支付退税。
采用哪种方法受历史及法律(制度)因素的影响。
世界上很多国家,出口退税都不纳入预算管理,即使纳入预算,也允许进行调整。
欧洲大多数国家是从V AT收入中给予出口退税,我国是采用收支两条线。
1.6 退税申请是否适用“最低起退点”规定
所谓“最低起退点”是指给予退税的最低数额,在这个数额以下不予退税,超过这个数额才退税。
有的国家规定超过“最低起退点”才可以申请退税;有的国家无此规定,只要发生了相关行为,不管数额大小,均给予退税。
欧洲个别国家设了“起退点”,我国无此规定。
1.7 是否有指标限制
很多国家如英国等没有指标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有指标限制,但约束力不强。
比如,希腊规定当指标不够用时,可以从别的财政支出项目中挤出财政资金来确保如期退税(国家税务总局税制税则司,1999),我国实行指标管理,有指标限制。
2 出口退税管理比较
2.1 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差异
有的国家有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有的国家将退税或者作为广义的申报运行程序的一部分(如瑞典、匈牙利、斯洛伐克共和国);有的国家(如荷兰、新西兰、英国)通过中央自动处理中心来进行退税。
总的来说,越是不愿使用自我评估程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越倾向于设立专门的退税管理机构,以便于在支付退税
之前鉴别所有的退税申请。
我国以前设立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管理出口退税,征退两条线。
2008年3月25日,在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我国提出实行征退衔接改革。
征退税衔接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包括:一是出口企业基本信息要共享。
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变化信息共享、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共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变更的信息共享等。
二是日常管理要衔接。
主要包括出口企业出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调查、非正常户企业的调查等11项管理内容的衔接。
三是出口企业的纳税、退税信息要共享,管理要联动。
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共享等7项内容。
四是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要联动。
主要包括纳税和退(免)税评估工作的联动等。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实现有机的结合,可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
实行征退税衔接,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
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的矛盾,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
实行征退税衔接,有利于缓解出口退税部门人员少的矛盾。
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放给税源管理部门,专司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
2.2 部门及国家间合作程度不同
货物通过海关出口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税务部门和海关之间应紧密联系;同时,V AT和所得税也是联系紧密的。
所以实践中各国重视各收入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换内容包括:①交换所得税和增值税信息。
②交换V AT和关税信息。
③国家间交换信息。
EU提供了一个在成员国之间交换信息的很好的榜样。
(1)欧洲国家注重国内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还注重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交换。
比如欧盟规定,每一个成员国都要指定一个单独的中心联络办公室,其职责是与其他成员国就征管合作事宜进行联系;每个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还可以指定负责直接与其他成员国进行信息交换的联络部门和主管官员;一个成员国可以请求另议成员国就某些事项进行信息交换和征管调查;自动交换信息。
(2)我国已经实现了信息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之间的交换。
①实行“电子口岸”。
我国自1998年开始筹建电子口岸,作为“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电子底账+联网核查”,实现相关部委之间执法和管理的相互联系、相互支持、互为印证、互为条件的管理模式。
②在部分地区取消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地区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2.3 出口退税管理方法不同
各国管理出口退税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自我评估环境中进行出口退税管理。
在一个自我评估的环境中,税务管理的角色首先是帮助纳税人理解其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对那些不遵从者采取处罚措施。
这种方法建立在拥有广泛而充分的信息和情报的基础上,在执法中假设纳税人是诚信的,先退税,后审计,在发达国家中使用较多。
自我评估体系包括:纳税人可以从税务管理部门获得信息和帮助,自行计算纳税义务和退税数额,填写申报表,按照自己评估的数额支付税收,并申请退税。
如果他们未进行准确的评估并支付足额的税款,或是申请虚假退税,就会面临被审计和罚款的风险。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这种管理模式。
另一种是进行事前的审核和验证,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使用较多。
这些国家由于管理能力的限制及历史的原因,纳税文化不发达,纳税遵从度较差,在执法中假设纳税人可能存在退税欺诈,所以需要进行事前审查。
实行该管理模式的国家,对发票进行大规模的交叉稽核,要求纳税人在日常的V AT申报中提供发票的复印件(或清单),将详细信息录入中央数据库。
(1)欧洲国家在自我评估环境中进行出口退税管理。
(2)我国:必须经过实现的审核才能退税,对发票进行稽核。
2.4 退税申报手续不同
总的来说,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要求企业提供的单证越少。
比如英国,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只需要填写一张纳税申报表,表中应缴纳税额的负数即表示应退税数额。
与出口货物有关部门的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只保留在企业备查即可。
越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要求企业提供的单证越多。
我国属于后者,但近几年来所要求的单证在减少。
3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出口退税是指出口退税是由哪一级政府承担:是中央承担出口退税还是中央、地方共同承担。
整体来看,除德国和我国外,增值税均为中央税,退税也由中央负担。
德国和我国增值税为共享税,但分配方式不同,由此决定了出口退税的承担者不同:德国是先从总收入中扣除出口退税再将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我国是先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然后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