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异议处理办法北京铁路局物资采购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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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异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9月7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
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物资采购异议处理机制,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资采购活动依法合规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4〕33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异议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异议是指参与铁路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异议人)通过书信、来访等规定形式,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按程序向总公司或所属企业反映物资采购要约邀请发出至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物资采购异议处理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异议处理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第二章职责界定
第六条 按照采购项目,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处理总公司本级物资采购异议,所属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理本企业物资采购异议。

各企业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异议处理工作。

联合物资采购项目异议,由采购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处理。

第七条 向总公司直接反映的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异议,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指导、协调所属企业规范处理。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铁路物资采购异议,总公司物资管理部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章异议受理
第九条 物资采购异议实行实名制,异议应在规定或约定时限内首先向采购人提出。

在物资采购活动现场对现场情况提出的异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

非现场异议应通过异议函件提出。

第十条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物资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异议提出时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对采购文件的异议应在谈判、竞价和报价程序开始前提出;对采购程序的异议应在现场或异议人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提出;对采购结果的异议应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各企业可以在上述时限范围内合理确定非招标物资采购异议提出时限。

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在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公布物资采购异议受理渠道、程序、时限及对异议函件内容的要求等事项。

第十二条采购人在收到物资采购异议后应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物资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物资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物资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异议的。

(九)同一事项已由其他单位受理或已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的。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异议事项处理答复前,采用招标方式的物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的物资采购项目,必要时,采购人应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章异议调查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异议调查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取证等方式。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专业性强的物资采购异议事项,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十五条物资采购异议事项调查过程中,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异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按主动撤回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异议调查过程中,异议人主动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应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回:
(一)异议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撤回异议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不予撤回,应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异议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撤回异议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可同意撤回,异议处理过程终止。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对异议所反映的问题形成调查结论,作为异议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经调查,认定异议事项不成立且采购活动依法合规的,采购人可在异议处理后按程序恢复采购。

认定异议事项成立或物资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未形成采购结果的。

采购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按规定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继续或重新实施采购。

(二)已形成采购结果但物资采购合同未签订的。

异议涉及事项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采购人应按规定实施整改纠正,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继续实施采购。

异议涉及事项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采购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按规定重新实施采购。

(三)物资采购合同已签订的。

要依法合规向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经济索赔。

确须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依法终止合同,按规定重新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及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以书面等形式答复异议人。

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异议涉及事项情况复杂,需要调查取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异议人,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异议答复内容主要包括:
(一)异议事项及主张。

(二)异议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三)异议事项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四)异议人书面确认反馈渠道及时限,确认时限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异议人在约定时间内未予以确认反馈,视同认可异议答复。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就已处理事项反复异议等干扰物资采购秩序行为的,采购人应将其纳入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资采购异议处理纳入物资管理绩效评价范畴,对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及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建立并按规定保管异议处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通过履行内部程序决策后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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