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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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增值税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武国税函[2004]118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6.14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加油站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武国税函〔2004〕118号)
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2004年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报告》(江国税发[2004]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公司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实行连锁的实际情况,根据武国税发[1998]71号文件规定,同意对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的增值税实行“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即:各分店的增值税由中国石化武
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统一核算,向其核算所在地江汉区局汇总申报纳税;各分店在2004年度内按月依销售收入的1.5%预征率向其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其所交的增值税凭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由公司集中在江汉区局汇总申报纳税时作已交税款进行抵减。
江汉区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统一发售发票。
二、该公司“分店定率预征、公司统一结算”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预征率一年一定,执行到2004年底。
三、各分店应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申报纳税。
附件: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名单
二ОО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