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
生活中的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两家因土地承包、房屋翻建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9年6月,双方矛盾升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此案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邻里纠纷的法律思考。
二、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首先,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利。
其次,张某某的行为给李某某的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3. 李某某存在一定过错。
虽然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某在此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此外,李某某在邻里纠纷中存在过激行为,也应对其从轻处罚。
4. 刑法适用原则。
在处理此案时,应遵循以下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依法确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从轻处罚原则:对于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化解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矛盾升级。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预防和化解邻里纠纷的关键。
2. 增强道德修养,弘扬社会正能量。
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关爱,以诚相待,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道德修养是法律意识的基石,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
柏浪涛的30个刑法案例
更多司考干货~扫码关注厚大司考~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刑法指导案例
刑法指导案例在刑法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工具,通过案例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帮助学生和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刑法指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具体适用。
案例一,盗窃罪。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于某超市盗窃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属于轻微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而根据小明的情况,他因为生活所迫才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某人因私人恩怨,用刀将他人手臂砍伤。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案例中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三,诈骗罪。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据案例中的情况,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刑法在具体适用时,会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从而进行量刑和裁判。
同时,刑法也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对于因为特殊情况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在实际运用刑法时,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要做到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
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刑法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情况,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办案,同时也要注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做到公正、合理地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以上案例对大家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案例大全
刑法案例大全
以下是一些刑法案例:
1. 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
2. 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并罚。
3. 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
4. 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腩轻轻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
5. 钟某被警方抓获,熊某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伟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这是关于非法采矿的一个案例。
希望这些案例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刑法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农民周某与邻居李某因宅基地界限不明而发生纠纷。
2000年10月10日,李某到周某家吵闹,周某将李某打成轻伤,后经人说和,周某与李某决定“私了”,由周某赔偿李某
药费等费用。
李某认为医药费太少,故于11月1日向工安机关报案。
11月6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并于7日传唤周某到案。
不料周某于11月6日已到外地打工,公安机关只能等待周某回家后再处理。
2006年春节周某才回家,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此案如何处理?
解析:在本案中,周某虽然于立案当日即外出打工,只是侦查工作无法进行,但是并非为逃避侦查,因此不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条件,应当适用一般的追诉时效计算方法,认定周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某月一天,陈某骑自行车途径a村时,看见4岁的沈某和另外的两个小孩在公路上行走,便起了拐卖沈某的心,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至b镇,后又将沈某带到广东省。
寻求买主,但是由于找不到买主,1个月后将沈某带回老家,在经过沈某的家时,将沈某放在公路上,后沈某的父亲找到沈某。
解析:陈某触犯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方式包括拐卖、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本罪时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刑法分则中的拐卖行为,本罪即既遂,是否发生危害结果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的认定,只是对量刑有影响。
本案中,陈某偷盗幼儿沈某,将其带到外地寻求买家,一语出卖沈某,后由于找不到买主而将其送回其家。
其成功偷盗沈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将沈某送回是一种事后补救行为,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著名外国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案件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和审理,1995年10月3日,洛杉矶高等法院宣布辛普森无罪释放,这一判决震惊了世界。
二、案件经过1. 案发1994年6月12日凌晨,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南部的贝弗利山被枪杀。
警方在现场发现两把手枪,其中一把手枪上有辛普森的指纹。
2. 调查洛杉矶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辛普森与受害者有矛盾,且案发当晚辛普森曾前往犯罪现场。
3. 审判1995年,辛普森谋杀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控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而辛普森则辩称自己是无辜的。
4.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强调控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他们还试图证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5. 陪审团辛普森案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6名白人、3名黑人、2名西班牙裔和1名亚裔。
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证据判断辛普森是否有罪。
6. 判决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
三、案例分析1. 无罪推定原则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成功地将“无罪推定”原则应用于实践。
这一原则要求控方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
2. 证据链不完整辛普森案中,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这使得陪审团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怀疑。
3. 社会舆论的影响辛普森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社会舆论对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尽量保持公正,但社会舆论的压力无疑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4. 刑法原则的运用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队巧妙地运用了刑法原则,如证据链不完整、无罪推定等,成功地为辛普森辩护。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
刑法期末考试案例试题及答案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在愤怒之下,用拳头击打李某面部,导致李某鼻骨骨折。
经鉴定,李某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
问题: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张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张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律后果。
案例二:盗窃罪案情简介:王某在一家超市内,趁店员不注意,将价值2000元的商品藏入自己的背包中,并试图离开超市。
在出口处,超市的防盗系统报警,王某被当场抓获。
问题:1.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王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盗窃罪。
2.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 王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贪污罪案情简介:赵某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了单位资金10万元。
问题: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赵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2. 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 赵某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案例四:交通肇事罪案情简介: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问题:1.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3. 刘某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答案:1. 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典型案例
刑法典型案例
1.李某涉嫌盗窃案例
李某因为经济压力大,于是就开始偷东西,他在不同的商店盗窃了数次,其中几次抢劫自行车也被发现了。
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并通知了商店管理员,最终被逮捕。
在接受审问时,李某承认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和数量而定的,李某根据他所盗窃的物品被判刑10年,并且必须归还全部赃物。
2.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例
王某因为和一个朋友发生了争执,于是就持刀将对方捅了几刀,导致对方受伤。
多次警告后,王某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比较严重的罪行,因此,王某根据他的罪行,被判刑12年监禁,并且还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3.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例
张某因为觉得贩卖毒品可以赚到很多钱,于是就开始了这一行。
多次在各地贩卖毒品,最终被警方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因此张某被判刑15年监禁,并需要缴纳一大笔罚款,同时需要接受强制戒毒治疗。
4.赵某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
赵某经营着一家工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他选择违反环保法规。
他的工厂排放大量污染物质。
当地政府收到有关投诉后,他被罚款100万元,并被迫停业整顿。
根据法律规定,他还面临牢狱刑期。
5.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
杨某开车超速,并跑红灯,导致车祸造成了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杨某被警方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杨某被判刑5年监禁,并且由于导致意外事故,他必须赔偿死者的家属和伤者的医疗费用。
刑法真实案例
刑法真实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刑法案例,有的令人震惊,有的让人深思。
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真实的刑法案例,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和对自己行为的反思。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为家境贫困,为了生活所迫,决定去商店盗窃一些食物。
结果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最终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典型的盗窃案例,虽然小明的动机是为了生活,但盗窃行为依然是违法的,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小红与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小红动手打伤了邻居。
经过司法调查,小红被判处拘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在生活中发生的口角纠纷,也不能以暴力相对,因为伤害他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交通肇事案。
小李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
经过司法审判,小李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课,提醒我们酒后驾车是多么危险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四,贪污案。
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因为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私利,最终被司法机关查处并判处了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贪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例五,诈骗案。
某人利用虚假信息和手段,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刑法课。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的红线,任何人都不能逾越。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的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轻易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只有在每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法律的重视,让我们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19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在市区某商场、某超市、某便利店等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经调查,张某某盗窃的财物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3.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证人证言,结合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及市场价格,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关于自首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 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涉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的认定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等问题。
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数额的认定: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及市场价格,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3. 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45个经典刑法案例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案例32:共同犯罪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案例38
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案例34: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案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较为紧张。
2018年3月某日,因双方就房屋修缮问题产生纠纷,张某某怀恨在心。
2. 2018年3月某日,张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某家中。
在李某某家门口,张某某突然持刀刺向李某某,致其重伤。
3.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持刀伤害李某某,造成李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确定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但未发现其有立功表现,故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小案例
刑法小案例引言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小案例是刑法领域中常见的案例类型,通过分析小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运用和适用。
小案例一:盗窃案案情描述小明在超市里拿起一瓶香水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并尝试悄悄离开。
超市保安发现了小明的行为,并将其拦下。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案情分析,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可以被视为盗窃罪。
判决结果小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以罚金。
小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描述小红与小丽之间发生了一起口角,小红持刀将小丽刺伤,导致小丽受伤入院治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案情分析,小红故意使用刀具伤害了小丽,致使小丽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小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小丽的医疗费用。
小案例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案案情描述一群青年人聚集在商场的广场上高声喧哗,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
商场保安发现后报警。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罚款。
根据案情分析,这群青年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这群青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治安管理处罚并罚款。
结论刑法小案例是对刑法理论的实际应用,通过对小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条文和适用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刑法的规定,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何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同时限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适用。
下面将列举10个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趁着夜色将他人家中的贵重物品盗窃,被发现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例二:故意杀人罪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三:贩卖毒品罪小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秘密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4. 案例四:强奸罪小红在公共场所将他人强行引诱到偏僻地方实施强奸行为,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5. 案例五:抢劫罪张三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6. 案例六:贪污罪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私自侵吞,被公司发现后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7. 案例七:故意伤害罪李四与王五发生纠纷,出于故意将王五打伤,被警方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8. 案例八:走私罪小李利用其工作之便,将大量走私物品偷运出国,被海关查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9. 案例九:诈骗罪小王利用虚假的身份和承诺骗取他人财物,被被害人报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属于犯罪行为,判决依据的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21个案例
1、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005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王纯龙、于抉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罚,以包车从盐城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学军驾驶的苏JTA226号面包车。
在行驶至204国道新兴收费站时,被告人孙学军因害怕查处,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继续高速由南向北行驶。
王纯龙、于抉为迫使孙学军停车接受交通稽查人员检查,便拔行驶中的面包车点火开关钥匙,王纯龙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孙学军用手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拔钥匙,又与王纯龙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驶方向失控,撞到在其左侧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朝鉴及倪朝章,被害人倪朝鉴当场死亡,被害人倪朝章受轻伤。
2005年12月8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纯龙、于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亭湖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后认为,为了“钓黑车”,被告人王纯龙拔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被告人于抉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的车辆的点火钥匙,两名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孙学军身为驾驶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错误地以为通过推挡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和被告人王纯龙争扳方向盘等行为可以阻止被告人王纯龙、于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王纯龙抢扳方向盘的行为有更加直接的联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纯龙、于抉、孙学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抉不服,以量刑过重及其拔钥匙未果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生活中的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内,甲乙两家相邻。
甲家因房屋装修噪音影响乙家休息,乙家多次劝阻甲家,但甲家并未停止噪音施工。
乙家无奈之下,向物业公司投诉。
物业公司多次协调无果,乙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家停止噪音施工,并赔偿因噪音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家噪音施工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 乙家是否可以要求甲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甲家表示愿意停止噪音施工,但拒绝赔偿损失。
乙家则坚持要求甲家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甲家噪音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甲家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噪音施工时间长达一个月,严重影响了乙家的正常休息。
3. 法院认为,甲家噪音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噪声、光污染等形式,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造成严重干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甲家立即停止噪音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
2. 法院判决甲家赔偿乙家因噪音施工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家噪音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甲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家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甲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甲家赔偿乙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3. 本案反映出,邻里纠纷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邻里纠纷的调解和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六、法律启示1.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
2. 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包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刑法实操案例
刑法实操案例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在实践中,充分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特别是通过实操案例的学习和训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犯罪行为和处理相关问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刑法实操案例,介绍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原则,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情况:小张在超市中盗窃了一支口红,价值100元。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属于犯罪行为,依法需要受到制裁。
根据盗窃的性质和价值,可以将其定性为“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根据执行的具体案件情况,可以确定法定刑的量刑幅度。
在这个案例中,盗窃罪的价值不超过200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轻度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轻度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为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价值较低且情节较轻,则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由于小张盗窃的口红仅价值100元,且没有其他重大违法情节,为了教育和惩罚,法院可以判处小张拘役一段时间或者罚款一定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到小张是否有前科、自首情节等,以便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用。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事实情况:小李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持刀对对方进行多次砍伤,导致对方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伤。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属于犯罪行为,依法需要受到制裁。
根据故意伤害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分为轻、中、重三个级别,根据执行的具体案件情况,可以确定法定刑的量刑幅度。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对方受伤属于轻伤,但小李使用了危险工具(刀具),并对对方进行了多次砍伤,意图明显恶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数罪并罚,对于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势轻重和加重情节,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
在实操中,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对小李的威胁程度、小李自首的情节等,综合判断并依法判处小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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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火罪案例(1):被告人何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俱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同时,其纵火行为还造成车间生产及产品烧毁,直接损失数万元。
分析意见:第一,此案以抢劫罪定性不妥。
1.何实施放火的行为地点在刮灰车间,而取得财物的地点是葛家,且何葛二人始终未在同一场合相见,由于当场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因而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本案中被告人行为侵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并未直接指向被害人葛某的人身。
第二,对何某不应以盗窃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判断是适用数罪并罚还是牵连犯之关键是看被告人是否出于数个故意。
本案中,何某在主观上只有一个盗窃故意,应以牵连犯论处。
本案中何金舟为盗窃财物而放火的行为先后触犯了放火罪和盗窃罪,确切地说,何某为达到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手段——放火行为又触犯了放火罪,构成牵连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这一原则:实施盗窃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所以,本案应以放火罪定性,并在其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刑罚。
案例(2):1996年6月2日晚,被告人汤某要其妻张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
汤某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
当晚11叶30分许,汤某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某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当场死亡。
汤某又到儿子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其子当场死亡。
尔后,汤某将木块在自家厨房的煤气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少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二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应予严厉惩处;汤少庠杀人后,又放火烧毁自家及相邻7户人家的房屋8间,屋内财产全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火罪,亦应严惩;汤少庠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汤少庠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二、案例: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刘某系某工厂工人,因私愤欲报复厂领导和工人,并在食堂饭菜中投放了农药1605。
在工人们准备打饭时,刘某后悔了,大叫:“不要打了,我在菜里下了毒。
”人民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辩护律师对此没有疑义,但认为刘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但由于刘某确实有效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一评述。
三种观点:1、能成立犯罪中止;与犯罪重复侵害行为相比较。
2、不能成立犯罪中止;3、不能成立危险犯的中止,但能成立实害犯的中止;三、如何正确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被告人陆某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水泥厂工人。
198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和于某某从亲戚家回来,在一商场门的过道处,被告人陆某某误碰了迎面走来的张某。
与张同行的贺某(某单位保卫干事)上前指责陆。
陆不服双方发生争吵。
与陆同行的于某某出手打了贺某一拳。
贺即掏出手枪,拉开枪栓对准被告人陆某某与于某某。
威逼该2人前往贺某所在单位的保卫科。
陆、于2人不服,上前辩理,贺竟用枪顶着陆的后背,责令2人往前走。
此时,贺扣动扳机,因子弹未上膛,打了一下空枪。
被告人陆某某出于自卫,闻声转身打落贺某的手枪。
于是双方发生搏斗。
陆某某夺得枪后,即用枪柄打了贺某的脸部,还踢了贺两脚,夺枪逃走。
路上,陆建议将枪送到派出所去,但于某某认为得想出个万全之策去送枪,否则怕自己吃官司,陆某某觉得有道理,但又想不出送枪的好方法。
于是带回家锁起来。
其后,陆、于2人多次商议退枪一事。
1989年12月19日,陆向本厂保卫科汇报了自己与贺某争吵夺枪的经过。
12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趁天黑将枪挂在某某市红旗派出所办公室门上,并附上给派出所和贺某的两封信。
信上叙述了夺枪的理由,书信没有署被告人的真名。
检察院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陆某作了免诉处理四、交通肇事罪相关2003年1月24日,泰兴市黄桥镇的潘某驾驶拖拉机行至黄桥中学附近时,因未注意前路况,加之车辆制动性能极差将66岁的刘某撞伤在地。
潘某在路人的帮助下,将刘扶上拖拉机,送往医院救治。
途中,潘某见刘伤势严重,想到即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医疗费用,将刘遗弃在路边,自己驾车逃之夭夭,致使刘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当晚,得知刘死亡消息的潘某自知难逃法网,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2003年6月18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潘某提起公诉。
试运用所学相关法律知识,评述本案。
五、走私罪相关2006年8月7日,被告人加蓬共和国公民加奴找到即将广州白云机场飞回加蓬的桑巴和乌杜,委托他们将两装有光盘的行李箱带回加蓬,以便将光盘在加蓬出售牟利。
两出境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后被海关查获光盘1471张,其中1426张光盘属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加奴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理由:1、被告人委托他人携带光盘出境是为了在国外牟利,不对我国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存在由我国刑法管辖的必要性。
2、加蓬国政府对销售淫秽物品没有禁止,被告人误认为该行为在我国亦是得到政府允许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问:辩护人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六、职务侵占罪某饮料公司业务员张某,受公司指派采购杏仁。
到某山区后,该地正争于销售本地产的杏仁。
张某便从该地一供销社购买杏仁17.5吨,价款30余万元。
由购货多,为当地解决了困难,该供销社主动提出由他们承担运输,不收费用。
张某临起时,该供销社却把1万元运费收据给了张某。
张某回公司后,没有如实汇报对方承运不收运费的情况,而是将1万元运费收据一起在财务部门报销,将1万元据为己有。
后案发。
对于本案,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为自始至终,销货方在客观上都没有得到这笔运费,主观上也没有想打算得到该运费,因此,这1万元的“运费”,并非是销货方的财物,而是购货方的财物,从供货方手里直接转到其业务员手中,因此,这1万元“运费”,并不符合受贿对象物的特征,而符合职务侵占对象物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七、洗钱罪汪照,40岁,南京人。
他本来是无业人员,据称他“认识的人多,有能耐,在内地能帮忙做很多事情”。
2002年1月,汪照结识了在广州开装饰公司的区丽儿,之后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并以姐弟相称。
同年8月,区丽儿告诉汪照:“我弟弟(区伟能)在加拿大很有钱,有些是不正当得来的,现在想把钱搞回国内,转为正常收入。
”于是,汪照专门找了广州市交通局和海关的领导,亲自开车到深圳接了区伟能和一男子,钱就放在后备箱。
在车上,汪照听说区伟能带了520万港元和10万美元回国。
这样,汪照顺利从香港接区伟能安全过关。
汪照随后建议:钱用来开一家木材厂,把钱合法化。
2002年8月,汪照以区伟能、区丽儿两人的毒品犯罪所得港币520万元,购得广州百叶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权,并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由区丽儿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汪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和2000元电话费、3000元汽油费。
区丽儿还送给汪照一辆价值88万元的奔驰越野汽车。
2003年3月16日,被告人汪照及同案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汪照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汪照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掌握的大量资金可能系毒品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他人以购买股份的形式投资企业经营,并掩饰、隐藏该项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妨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桑某盗窃案被告人桑某(男,24岁)观察到邻居家无人,前撬开其门,将邻居家的彩电和摄像机搬回自己家。
过半小时后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将上述两件物品送回原处。
邻居家始终不知道此事,桑某再作案时被抓获供出此事。
问:桑某此次行窃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桑某的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因为桑某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既已构成既遂,就不再可能出现中止的形态。
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实施过程中。
桑某将赃物送回原处是犯罪既遂后的悔表现,而不是自愿彻底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张某与王某抢杂货店案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
途中在成都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现金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
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支吾半天,答不上来,手中的刀又被人发现。
众人即将二人扭送派出所。
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张某、王某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因为张某、王某敲门进入的行为是属于抢动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针对作为抢劫犯罪对象的财物或者人身,即没有直接发着手实施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属于抢劫中的预备阶段。
甲乙盗窃案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
但在甲刚好翻墙入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
问: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甲入室行窃,乙在外放风,属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其余犯罪人均应成立犯罪既遂。
乙虽然在甲着手行窃前即因心虚而逃跑,但其逃跑行为对甲的盗窃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所以,甲盗窃既遂,乙也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罪责。
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厂司机。
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3月与丁某(女,20岁)恋爱,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同年10月12日丁某去工地找王某时,恰好王某同另一司机叶某(男,22岁)正在修车,未见。
当晚9时,丁某托人把叶某叫出来。
叶某对丁某说:"我一见到你就很高兴。
我想和你交个朋友。
"丁某说:"我和王某闹翻了,他这个很不同情人。
"叶某说:"你为啥还跟他搞对象?要是我,早就同他吹了。
"丁某说:"我对他很不满意,但又不能得罪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