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典当的发展现状及法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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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典当的发展现状及法规适用分析
一、典当的内涵
(一)典当的含义
典当,通俗地说就是“以物换钱”,即典当双方从事的以借贷为形式、以质押为条件、保管当物为特点的融资活动。
但是怎样定义典当,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典当是一种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就是指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借款时,交付债权人一定的财物用于担保,在约定的期间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回财物,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担保物就归债权人所有。
营业质权与普通质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普通质权不允许流质现象的出现,营业质权则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约定担保物的归属。
在当代民法学界中,禁止流质已经成为通说惯例。
而西方大多数国家也都规定了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这样也可以保证典当的运行。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典当是一种营业质权这一说法并不被大多数人接受。
第二种说法:典当是特殊物权,即当押权。
这种学说认为应该将典当中的质押和抵押单独设定一个权利,称之为当押权,而区别于物权法中的抵押权和质押权。
但是如果肯定这种学说的观点的话,那么将会打破传统民法体系,也违背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因此,这种观点也是不恰当的。
第三种说法:典当应包括典权和当两种制度,典当则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混合,用益物权是建立在物的使用价值上,而担保物权是建立在物的交换价值上。
这种定义是为了让典当与银行贷款得以区分,从而找到典当的独特的发展方式。
但是,典当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以物质钱的融资方式,而用物担保仅仅是一种实现手段而已。
所以把典当分为典权和当则不符合典当的目的所在,用益物权说则使得典当看上去更加繁琐难懂,其实是不必要的。
因此,这种学说也遭到了排斥。
笔者认为:典与当合一的定义方式,典当是指在作为承当人一方的典当行与作为出当人一方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当户以其有处分权的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换取当金,签订典当合同,约定在制定的期限内承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以及赎回当物义务。
可以将典当定义为一种独立的、有金融性质的特殊商行为。
(二)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典当法律关系,就是在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并受典当法律所调整。
鉴于典当的特性,典当法律关系相对于其他法律关系又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
典当法律关系可分为广义的典当法律关系和狭义的典当法律关系。
从广义来说其可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
公法关系就是典当业的监管,而私法关系就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狭义的典当法律关系仅只典当行和当户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理上,法律关系的构成分为:法律关系主体、法
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
基于典当业的特殊性,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都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1、典当法律关系主体
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典当营业机构和出当人。
典当营业机构通俗来讲就是当铺、典当公司或者典当行。
典当营业机构是典当法律关系的首要主体,典当必须经过典当行与出当人之间的质押担保,才能称之为典当,无典当营业机构就无典当。
在我国典当行应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关的经营证照,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方可设立。
也就是说,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这样就区别于银行质押、抵押贷款和普通的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另一个主体是出当人,即当户。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出当人是典当法律关系的次要主体。
虽然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存在于典当营业机构中,但是出当人也是典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出当人有融资需要,典当行为才应运而生。
2、典当法律关系客体
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对象。
包括当物和当金。
当物的交付标志着典当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是典当法律关系的第一客体;而当金的交付标志着典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是典当法律关系的第二客体。
当物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权利义务的反映。
各个国家的法律都对当物的范围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但是通常来说,当物必须具有特定性、有交换价值、有可流通性,并且前述几个性质必须连续稳定的存在。
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