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能遭遇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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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
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能遭遇冤狱
沈小平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张高平、张辉叔侄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

坐牢十年终见天日,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

在重审法庭上,张高平对法官们说了这样一段话,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见3月29日央视《新闻1+1》)。

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文化都不高,但是他们以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的十年冤狱经历,得出了这样一个令人警醒的结论:没有法律保障,司法不公正,谁都有可能被冤枉,遭遇冤狱,甚至会被推到死刑的边缘。

此前发生的佘祥林案、赵振海案、聂树斌案……就是现实旁证。

冤案得以平反,正义得以实现,天经地义。

问题是这个正义缺席得太久了,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十年冤案,一朝平反,张氏叔侄重新获得了自由和尊严,我们在为此庆幸的同时,应该深刻反思:冤案为何得以发生?目前,张氏叔侄冤案的真相还没有公布于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非
法取证是制造冤案的真正“真凶”。

其实,这个案子之所以当时导致错判,就是在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前提下,司法人员采取包括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所谓的“证据”,仅凭孤立的口供,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件给办成了所谓的“铁案”。

反思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最后都不难揪出刑讯逼供这一真正的“元凶”,而支撑刑讯逼供则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这个不散的阴魂。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疑罪从无原则已成为明确的司法精神。

但应当看到,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头脑里还根深蒂固。

新修改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很多具体的规定,问题在于,真正落实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条款,切实让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实处,最重要的还是要思想深入根除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在此前提下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切实贯彻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现象。

否则,冤案终将难以避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英国思想家培根在400多年前有一个其名的论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一次犯罪仅仅是一次犯罪;而一次错判,则必将动
摇法律以及道德的准星,模糊人们的是非观念,法令不彰,天下惶惶,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而缺乏公平正义,必须导致整个社会的道德沦丧,社会只能是一片混沌,殃及的是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乃至我们的子孙后代。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落实这一要求,作为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司法案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正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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