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模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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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办公楼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提高办公环境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公楼内的公共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电梯、走道、洗手间、停车场、绿化等公共设施。

第三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办公楼业主和各方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机构为办公楼物业公司,负责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督。

第二章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办公楼物业公司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清洁和更新。

第六条办公楼物业公司应设立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记录、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办公楼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办公楼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公共设施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办公楼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租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规范
第十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设施,不能违规使用设施或损坏设施。

第十一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员应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并妥善保管设施,不能随意扔弃垃圾。

第十二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文明用餐,不得在公共设施区域内乱丢食物和餐具。

第十三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注意节约用水,不浪费水资源,合理使用洗手间设施。

第十四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员应节约用电,不浪费电力资源,合理使用电梯和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使用设施时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办公楼物业公司报修,并积极配合维修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六条办公楼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记录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维修情况。

第十七条办公楼物业公司应建立公共设施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公布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第十八条办公楼业主和租户有权对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办公楼业主和租户,办公楼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办公楼物业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模板,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编辑和调整。

办公楼公共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办公楼居民和访客的权益并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办公楼的公共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厅、电梯、楼道、停车场、垃圾处理等。

第三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居民和访客有义务遵守并积极配合管理。

第四条办公楼的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
第五条办公楼公共设施的使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居民和访客使用公共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使用,不得超时、超员或超范围使用。

第七条在公共设施中设立的设施和设备只能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改装或损坏,如需要维修或更换应及时报告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

第八条使用电梯时,应当按照标明的载重和人数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规定。

第九条使用楼道时,应当保持楼道整洁干净,不得堆放杂物或阻挡紧急出口。

第十条使用停车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停放位置停车,不得随意占据他人车位或堵塞通道。

第十一条使用垃圾处理设施时,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圾,并保持垃圾桶的卫生和整洁。

第三章办公楼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并向居民和访客发布相关规定,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确保居民和访客的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并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和访客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更新和升级改造。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使用等。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或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办公楼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解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解释。

(以上仅为范文,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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