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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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6.16
•【字号】鄂安[2004]11号
•【施行日期】2004.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安[2004]1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近几年来,在黄冈市巴河水域的运砂船舶因严重超载而经常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特别是洪、枯水期间,事故及险情尤为突出。
据统计,近几年来,在该水域的运砂船舶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约占全省水上交通事故总数的50%。
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巴河水域运砂船超载问题也进行过多次整治,但隐患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事故多发的态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全省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杜绝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黄冈市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意见如下:
一、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黄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该项工作列入“防范特大事故”的议程,定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严格实施。
二、依法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水利、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相互配合责任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管理的组织和领导。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海事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建立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把住关口,坚决杜绝运砂船舶超载现象。
地方海事管理部门负责通航安全监管。
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有关规定颁发《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全面加强对在巴河水域从事采砂、装砂、运砂作业船舶的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水行政执法等工作。
申请人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严格规范采砂、装砂、运砂相关各方行为。
1、在巴河水域从事采砂作业的采砂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并具备法定的其他作业条件,方可从事采砂作业。
在巴河通航水域从事采砂作业的采砂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采作业。
应当在作业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2、进入巴河水域的装砂船舶应当先到海事管理部门设立的进港船舶签证点交
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进港船舶签证点对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在《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开具《准载通知单》,通知船舶进入巴河水域配载黄砂。
3、黄砂配载单位应严格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载通知单》上所标明的吨位和干舷为运砂船舶配载。
任何机构或者单位,不得为无《准载通知单》的船舶配载,不得为任何船舶超吨位配载。
4、运砂船舶装砂后应当到出港签证点接受检查。
对超载船舶,必须减载至《准载通知单》上所标明的吨位和干舷后再予以签证放行。
实施减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主承担。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职能,做好督查、协调工作,并定期向本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地方海事管理部门:
1、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船舶颁发《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2、对采砂船舶不在采砂作业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加以制止;
3、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船舶在《船舶进出港签证登记簿》予以登记并开具《准载通知单》,或者开具的《准载通知单》所标明的吨位大于其额定吨位;
4、为超载船舶出港签证放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
施工作业许可证》而颁发《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
黄砂配载单位:
1、为没有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河道采砂作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书的采砂船舶开具结算票据;
2、为没有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载通知单》的船舶开具结算票据;
3、未按照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载通知单》上标明的吨位和干舷要求,为运砂船舶超额配载黄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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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将适时组织对巴河水域采砂、装砂、运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并听取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汇报。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六日。